造成这样一个公众不满意,而地方政府却“振振有词”的局面,实际上与相关公共政策存在重大缺陷有关。在相关涉及公众紧急避险权的政策执行上,缺乏一个统一性的国家标准或规范。也就是说,在台风过境的紧急情况之下,各地城市人性化执行“免罚”也行,坚决执行法律法规似乎也说得通。结果就是,各地城市面临类似突发性灾害天气时,对违法车辆如何处理就成一个“各吹各的调”现状。譬如,去年8月8日,“海葵”在浙江象山登陆,杭州市交警支队就临时决定,台风期间,临时停车一律不贴罚单;去年台风“苏拉”来袭时,苍南灵溪交警部门也采取过“免罚”举措。而基本上是同样的台风灾害性天气,温州市就继续执行罚款。
这足以说明,真正的缺陷是公共政策设计上的问题,而不在于哪一个地方政府或交警部门更“仁慈”。执行法律与否,罚款与否,完全取决于各地政府“心情”,同样的灾害天气之下出现完全相左的“政策”就不会出人意料。就一个公众极为关注的“紧急避险”问题,法律早有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而我国民法领域同样对紧急避险有详细描述,《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众因为不可抗力的紧急避险行为在刑法上和民法上有明确规定,责任分担和如何减免极为明确。
令人遗憾的是,在行政处罚领域或公共政策领域,却没有具体规定,也直接导致类似的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出现之后的“紧急避险”导致的“行政性违法”问题减免与否无章可循。
温州市在台风过境之时,不考虑车主基本需求和紧急避险需求,继续实施罚款,是政策不人性化的标志,也是公共政策在紧急避险情况下僵化和被动的反映,但深层次折射出来的却是自上而下缺乏一个全国性规范的现实。退一步说,如果由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详细制定评估什么情形之下属于政策性对行政处罚的“减、免”范围,并督导各地坚决执行,各地随意出台台风或自然灾害之下的“可罚可不罚”的“土政策”的现象自然就绝迹了。
公众希望温州市在台风过境时继续实施对车辆罚款事件,能引起政策和法律制定者高度重视,并以此为契机,剖析目前国内公共政策和公众紧急避险“处罚豁免权”方面的短板,并尽快完善弥补。希望温州市的“台风罚单”,能倒逼出一个公众在紧急避险之下政策性“减(免)罚款”有章可循的未来。(河北职员毕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