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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北元:网购消费“潜规则”的破解之道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27 15:42:57

  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主办的2013年广东“十大网购消费潜规则”发布会8月20日在广州举行。“钓鱼”网站层出不穷、网民受骗防不胜防、先涨价后打折真促销假优惠、团购价低服务“缩水”、网民易遭“二次消费”等网购消费潜规则榜上有名。

  从此次“十大网购消费潜规则”的发布内容可以看出,网购消费潜规则横行的原因主要在于网络消费中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网络交易环境下,无论是B2C,还是C2C模式,因网络的虚拟化、技术化、电子化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更加严重,消费者更加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网购经营者的主体身份信息、商品信息及其交易条件信息等均掌握在经营者手中,消费者对其真实情况所知甚少。

  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的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那消费者的权益根本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可以说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困境,也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信息不对称。而破解这些潜规则,重点在于强制规范网购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网络经营者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当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条件信息。

  首先需要强制规范网购经营者身份信息的披露义务。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了经营者有真实标识义务,这表明公示真实身份是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这一点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法规或章程中得到体现。网络经营者对其身份的披露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信息:经营者身份,包括法定名称和交易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的有效注册地和许可证号,经营者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有效的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意见等。

  其次网购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信息的披露,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第19条规定经营者有真实信息告知义务。进行网络交易,消费者只能通过经营者的语言描述、图片显示等宣传广告订立合同,消费者无法接触商品。若经营者对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完全公开,易导致消费者误解,甚至遭受欺诈。

  考虑到网络交易的特点,网购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告知真实信息的义务,披露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价格、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检验合格证明、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特别加以说明。

  再次是网购交易条件的信息披露。网络交易所有的程序都是网购经营者设计好的,交易大都属于非谈判交易,交易条件也是由网购经营者设定,消费者几乎没有权利进行选择,中国现行法律没有涉及交易条件信息披露问题。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如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

  最后,购物网站平台运营商在规范网购经营者信息披露中负有重要责任,对利用其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经营的商家身份尤其要承担审核责任。

  当这些网购经营者的信息被强制披露以后,消费者在网购中即使遇到潜规则,可以根据这些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的维权,而不至于连维权的对象是谁都不知道。

来源: 东方财富网 作者: 编辑: 郑佳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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