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年初,老张家的四间楼房拆迁,按当时的政策,老张两口子自己保留了一套安置房外,成家的大儿子分到250平方米住房。还没结婚的小儿子阿昌,分到了160平方米住房。
阿昌拿到了安置小区的两套安置房,房产证上,写的都是阿昌的名字。
2008年10月,阿昌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大一岁的阿梅结了婚。
小两口的婚房,就在其中的一套安置房内。婚后,两人感情不错,生了一个可爱的女儿。
去年12月,厄运降临了:阿昌被确认为肝癌晚期。老张夫妇拿出多年积蓄甚至四处借钱,带阿昌去上海看病。
今年1月19日,确诊后才一个多月,阿昌就匆匆离世。
今年3月,老张夫妇无意间听说:阿昌名下的两套房产,都给了媳妇阿梅。
其中一套未居住的房产,早在2011年就办理了过户手续,归到了阿梅名下。
这一事实让老张夫妇无法接受:明明是自己的拆迁指标拿到的安置房,怎么可以都落到媳妇手上呢?两人去找媳妇理论。
阿梅手里,有一份阿昌的遗嘱,是2012年12月29日所立。
遗嘱中载明:一、立遗嘱人目前居住的一套安置房,由妻子和女儿共同继承和享有,若妻子出于有利抚养教育女儿成长的目的,对该房屋享有完全处分权;
二、立遗嘱人和妻子共有的登记在妻子名下的一套安置房,由妻子继承享有。
遗嘱上,还有两位见证律师的签名。
老张夫妇怎么也不相信:在父母不在场的情况下,儿子会订立遗嘱。为房子的继承问题,和媳妇屡次发生摩擦。
今年8月,阿梅向余姚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登记在阿昌名下的另一套安置房,由其与女儿共同继承,并办理过户手续。
开庭时,阿梅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除了遗嘱之外,还有一份阿昌去世前两天,亲笔写的致父母的信。
信的内容是:“父亲、母亲:我于2012年12月29日在上海长征医院住院期间,在我神志清醒时,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所立的遗嘱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自愿将名下所有的财产由女儿和妻子继承。希望父母今后对我的妻子和女儿多照顾一些。”
老张夫妇则反驳说,儿子的遗嘱和遗信,都是父母等继承人不在现场订立的,这份遗嘱无法律效果。
法官审理认为:立遗嘱是一项非常私密的重大行为。法律没有规定,订立遗嘱前必须要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意见。
也就是说,其他法定继承人是否知情,一般对遗嘱的效率或合法性都不构成影响。
昨日,法官对案子进行了调解。
考虑到老张夫妻年事已高,为了能使其安度晚年,法院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确认遗嘱合法有效,原告可以将安置房过户到自己名下。但原告将继承遗产范围内的部分财产的使用权,无偿交给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