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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赋予游客四大法宝 向旅游顽疾大声说“不”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26 08:43:31

  还在因为被导游吭了而愤愤不平么?还在因为旅行社的不作为而有苦无处诉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人民网旅游频道整理了旅游过程中常见的四种现象,并根据《旅游法》为网友总结出旅游途中四大法宝供参考。如果网友旅游过程中遇到这些现象,可以拿起这些法宝大声说“不”,为自己维权。

  一、购物法宝:强迫购物不被允许

  现象分析:旅行过程中,如果导游给你安排了购物点,强迫你购物,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维权结果:发生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合同法宝:旅游合同项目内容、时间需明确

  现象分析:如果旅行社跟你签的旅游合同中,没有明确注明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例: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服务法宝:导游带团需全程陪同

  现象分析:如果在旅行过程中你发现导游或者领队不愿全程陪同,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列: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四、投诉法宝:旅游者“投诉有门”

  现象分析:如果旅游过程中你与旅行社或导游发生纠纷,对方不愿承担责任时,你可以说不。

  可用条例: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维权结果: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叶欣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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