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上旬,陈女士给儿子小哲报名参加福清融波游泳馆开设的暑期培训班,经过1个多月的培训,小哲基本学会了游泳。8月底,陈女士听取培训班负责人的建议,让小哲参加提高班学习各种泳姿,并在原有培训费的基础上再缴纳600元培训费。
有一次,陈女士随口问小哲提高班的教练如何,小哲说:“我们都很喜欢李教练,他很幽默,训练也不累人,还是刷微博高手,经常和我们互粉,可惜他的课少了点。”陈女士多了个心眼,决定来一次“实地摸底”。
9月13日下午,陈女士送小哲到培训班,发现是李教练当班,她佯装离开,随后又折回,悄悄从游泳馆的侧门进入馆内,躲在泳池对面的角落观察。果然,李教练在上课的前十分钟都在和学员闲聊,之后在泳池边指导学员们做了一些简单的热身运动,就让他们全部下水,自己则坐在池边的椅子上低头玩手机。有些学员在泳池里嬉闹,李教练也无暇抬头看一眼,直到课间休息了,他才吹哨子提醒大家上岸。下半节课,李教练依然让学员们下水练习,自己却径直走到一旁与人聊天,一聊就是半个多小时,直到快下课了,他才回到泳池边督促学员上岸。
在一个半小时的课程里,李教练竟然没有下水示范,这让陈女士很生气。第二次,陈女士发现李教练依然和之前一样授课,便向培训班负责人反映,要求更换教练或退还600元的提高班培训费,遭到负责人的拒绝。陈女士拨打了12315请求工商部门介入调解。
福清玉龙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介入了解情况,培训班负责人说该机构的游泳教练不仅专业而且尽责,提高班重在培养孩子的自学能力。工商人员转而向提高班的学员求证,证实了李教练未尽心教学。
工商人员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随后,该培训班负责人查清了事实:“李教练是个20出头的小伙子,9月刚来上班,只是个助理教练。上课时,他确实会干一些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该负责人表示已经批评教育了李教练,并说提高班还有两名骨干教练平时都在教学,李教练只是偶尔替班。
经调解,昨日,培训班的负责人向陈女士及提高班其他学员的家长致歉,并分别退还了9名学员缴纳的600元提高班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