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女子微博发布“寻猴启事” 称宠物猴不慎丢失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25 09:38:55
  昨日,市民范女士通过微博发布“寻猴启事”,她心爱的宠物猴6天前被前男友不慎丢失,至今寻找未果。而范女士养猴的行为本身,也属非法。

  据范女士介绍,这只雄性日本石猴4个月大,之前为范女士的男友所赠,不久前和男友分手,退还男方物品时连带宠物猴也一并给了他,然而19日凌晨两三点钟前男友途经蓝岛大厦时粗心与其走失。“他说开车门时小猴跑丢没追上,我有点怀疑,因为平时小猴很黏人。我养了两个多月,感情挺深了,但昨天他才打电话告诉我小猴丢了,我和朋友找遍周围也没问到下落。”

  理解范女士爱宠心切的同时,也有市民产生这样的疑问:把猴子当宠物养合法吗?对此,北京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说,所谓“日本石猴”多为假冒,“其实就是猕猴,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不允许当做宠物饲养。”范女士则告诉记者,自家石猴名副其实,是可以家养的品种,她原本也有去林业部门办理合法饲养手续的计划。

来源: 北京晨报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