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穿拖鞋购物一跤摔成残疾
法院:学生穿拖鞋出事负主要责任,学校和超市共担三成责
大学校园有不少拖鞋一族
尤其是在夏天,街头上穿拖鞋的人数不胜数。
可能会有人好奇:穿拖鞋出门,确实不雅观,但能出多大的事?那就来看看大学生小吴的故事:他穿着拖鞋到校园超市购物时,意外摔倒,头部受伤,落下数个伤残。为此,小吴起诉超市、学校,索赔107万元。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定学生穿拖鞋摔残自担责7成,校方和校园超市共担3成责。
穿拖鞋购物摔倒致残
小吴是位于万州区的某高校在校大学生。
2011年4月3日,星期日。中午,小吴穿上拖鞋,来到李老板经营的校园超市购物。逛到水果摊位附近,他突然倒地,头部受伤,顿时陷入昏迷。
在法庭上小吴描述了事发经过:“当时,水果摊位的地上有水,地板湿滑。突然脚下一滑,我当即抓住货架,哪知货架没有焊好,反而倒下来砸在我身上。我头部着地,然后被硬度很高的地板致伤。”
李老板将小吴扶坐起来。同学闻讯赶来,赶紧将小吴背到学校医务室,可医务室里一个人都没有。同学又背着小吴向校外诊所赶去,在校门口遇见学校保卫科的人员,该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
随后,一辆救护车把小吴送往万州区第四人民医院。
同年7月20日,小吴出院,花去医疗费8万多元,小吴家里支付6万余元,学校支付了2万余元。医院开具的出院证载明,小吴属特重型颅脑损伤等。
经司法鉴定,小吴颅脑损伤致重度智力低下的伤残程度属三级,颅脑损伤致四肢瘫痪的伤残程度属三级,颅脑缺损的伤残程度属十级,颅骨缺损修补术的医疗费用估算为4万元,护理依赖程度属大部分护理依赖,时间为长期。
去年初,小吴以健康纠纷为由,将校方和李老板起诉至万州区法院。
万州区法院认为,小吴在校穿拖鞋到公共场所、李老板经营的校园超市购物,其行为不符合礼仪,且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老板系校园超市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完全尽到保护小吴人身安全的义务,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学校没有举证证明履行了对房屋使用状况进行监督的义务,且事故发生后,该校医务室无人值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经法院评判确认,小吴的损失项目及数额共计95万余元,由小吴自行承担70%,李老板和学校各自承担15%。
一审法院判决李老板赔偿小吴14万余元,学校赔偿12万余元。小吴、学校均不服,上诉。
近日,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