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温州一高中草拟校规 “同性交往过密”也算严重违纪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16 08:07:46

  这几年,“奇葩”校规有点多,像什么“男女生之间在校内‘不正常交往’要受处分”之类的,不难见到。

  不过,前几天,网友又曝光了一条,直说更“奇葩”:温州春晖高级中学给在校生发放了一份草拟的《德育工作协议书》,在一系列“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中,不仅把“交往过密”列入,还特地注解了“尤其是公然的交往过密,包括同性之间的交往”。

  这下子惹来了不少网友的围观,怎样才算交往过密?男生之间勾肩搭背,女生之间手拉手都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了吗?

  同性交往过密也是违纪行为?

  昨天,这封《春晖高级中学德育工作备忘录/协议书》(下称《协议书》),还在网上广为传播。

  该校官网资料显示,春晖高级中学是一所全日制、寄宿制民办普通高中,创办于1999年。学校坐落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梅头)街道办事处。

  事情起因是,网友在微博上发了两张有关上述《协议书》的图片。

  《协议书》主体内容,就是学生若违反协议背面列出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学校可能会视情节轻重采取的近20种措施。

  最后还提到,学生的违纪行为还有可能造成“违约”后果,还需要向校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甲方已向乙方缴纳的学费、捐资费(代培费)等所有费用……”

  在这22条“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中,除了引发争议的第四条“交往过密”,写有“包括同性之间的交往”字眼,诸如考试作弊、严重旷课和试图使用暴力或参与暴力事件等基本算是“常规内容”。

  一些网友看完照片后也质疑说,学生的违纪行为怎么和钱挂上了钩呢?

  校方解释“想法是好的,但是措辞欠妥”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春晖高级中学相关负责人曾向媒体解释,目前只是处于草拟阶段,发给学生是为了听取学生和家长的意见。之后,还将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这位负责人说,禁止“交往过密”,实际上是为了防止学生因谈恋爱而影响学习。只不过,“想法是好的,但是措辞欠妥。”

  那怎样才算交往过密呢?解释是,不论是同性还是异性之间的关系,校方都会跟任课老师和同学了解情况,不会草率判断。

  至于违约金一说,这位负责人解释,校方不会要求违纪学生额外交钱。所谓违约金是不规范的说法。对于有重大违纪的学生,学校会按照相关规定,拒绝退还其学费、捐资费等费用。

  学校可以制定这样的《协议书》么?

  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陈一来律师说,民事合同构成的前提,应该是协议双方平等的状态。作为管理方,学校属于优势主体,学生相对弱势,所以这样的民事合同,本身应该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另外,学校本身有端正学风和教育学生的义务,不应把本该由学校承担的责任,交到学生身上。对于这样的协议,学生可以选择拒签。

  专家称“校规”也应广泛审议和监管

  温州大学教师教育学院副院长孙芙蓉说,学校的初衷,应该是为学生好,列出的“违纪行为”,可能也是之前管理中遇到的头疼事。不过,《协议书》中有些内容和措辞,确实不太合适。

  比如,“交往过密”就是一种很难界定的概念。不少人都有“死党”和“闺蜜”等密切交往的朋友,这本就是一种满足情感疏导等需求的途径,在这方面多加干涉显然不合适。

  孙芙蓉说,她从三个层次看这件事,一,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有一个前提,就是应在相关法律法规限定范围内划定,不能超范围,更不能相悖;

  二,青少年无论和同性还是异性,都有可能走得比较近,这时候,校方不应该通过校规等手段去“堵”,而是应该尽量去“疏”,比如,通过各种活动和辅导等。

  三,因为学生还没有经济支付能力,所以对于学生违纪行为等,不应将经济手段作为处罚方式,简单和学生管理问题挂钩。管理简单化,效果未必好。

  孙芙蓉也注意到,近些年“奇葩”校规频出这一事实。在她看来,这背后的“土壤”,值得深究。

  细看原因,一是有些学校出于升学率等压力,容易失去耐心,容易简单化办事;二是有些教师本身的素质,特别是管理能力存在一些问题;三是现在的学生确实比以前难管,学校觉得头疼,没有“智慧”地去处理。

  在孙芙蓉看来,学校在制订校规等过程中,应采取广泛审议制,让学校、学生、家长和老师等,都能参与进来,让各方充分表达意见,减少片面性,“审议中,很多矛盾就解决了,后面执行中,争议才会少。”

  另外,她还建议教育主管部门,特别是分管德育的科室,对于校规等应该也要有一定的监管。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