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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十一”施行 涨价背后暗藏玄机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12 10:10:16

  “旅游成了奢侈品,没钱请在家梦游。”“旅游行业开始涨价风暴。”“我和我的小伙伴们都惊呆了!”……即将在10月1日正式施行的《旅游法》成了时下的热门话题,想趁着“十一黄金周”外出旅游的游客纷纷在网络上“控诉”旅行社的涨价行为。

  对于游客的“吐槽”,浙江省中青旅出境中心副总经理朱小军坦承:“受到《旅游法》的影响,十一之后出境游的部分产品确实涨价了,不过涨价的主要是以购物、自费项目充抵团费的低价团,‘纯玩团’一类的品质团价格变化不大。”记者通过采访也发现,所谓的“涨价”其实是旅行社将原先的自费项目、导游小费等“隐形”费用包含在旅行团团费中,这才造成了旅游产品身价“暴涨”。

  日前,记者查询了杭州市几家大型旅行社的官网后发现,“十一”之后出境旅游团报价涨幅明显。欧洲项目平均上涨20%~50%,而“低价重灾区”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线路的价格涨幅超过100%。原本三四千元的东南亚旅游项目“十一”之后需要8000元以上。

  “不能安排购物、不含自费项目,由于成本构成要素的调整,原先设定的自费项目、小费就要放到团费当中,从市场上来看,整体的旅游价格会有所上调。”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陈经理向记者解释了涨价的原因。

  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无购物、无自费、无小费的“三无”条款成了“十一”之后旅游线路涨价的主因。

  朱小军表示,《旅游法》对于旅游产品费用的相关规定,其实是将原本的分项付款变成了一价全包,旅游产品的报价看似上涨,但游客的实际旅游支出不会有过多的增加。“部分游客不理解旅游产品的价格构成,为了图‘便宜’而抢在‘十一’之前出游,其实这是完全没必要的。”

  《旅游法》的施行是为了规范旅游市场,杜绝那些以低于或与成本价相当的“零负团费”来吸引游客的恶性竞争行为。“过去一些旅行社的低价团依靠指定购物点、自费项目的回扣来补贴团费以及获取利润。《旅游法》施行之后,这种低价团将被不含购物、自费项目的品质团所取代。旅游消费透明化,游客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都将得到有效保障。”朱小军说。

  浙江省光大国际旅行社钱经理则认为,《旅游法》施行之后,游客不该只关注旅游产品的涨价,还应该了解自身应尽的义务。《旅游法》明确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今后文明出行将被写入合同并告知游客。导游和领队会出面制止游客的不文明行为,而游客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钱经理希望游客能够重视《旅游法》中关于文明出行的相关规定,避免“埃及神庙到此一游”、“江苏夫妇因航班延误大闹香港机场”等事件的重演。

  旅行社将涨价归结为旅游产品真实价格回归的体现。对此,部分消费者面对真实价格表示“hold不住”,转而选择自由行、自助游,也有些游客认为“一分价钱一分货”,以后跟团出游将会更加“靠谱”。

  浙江工商大学旅游与城市管理学院副教授董雪旺表示,旅游首先属于市场行为,旅游产品价格上涨从市场角度来说是合理的,消费者如果难以接受调整后的价格也可以选择放弃。“近几年旅游市场的乱象一部分原因在于低价团的恶性竞争,《旅游法》的施行促使旅行社将原先灰色部分的收入透明化,有利于降低跟团游的风险,对于消费者也是有益的。”董雪旺认为《旅游法》施行之后,旅游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管,使旅游消费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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