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的夫妻情在“怒气”面前烟消云散,江苏徐州的一个糊涂丈夫问妻子要酒钱未果,将妻子殴打致死。9月10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法院一审结果,对被告人杨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四十多岁的杨某是徐州市贾汪区某镇村民,与妻子结婚二十余年,夫妻感情一般。与2000年,杨某发生了车祸,致使头部外伤,眼睛瞎了一只,也许是因为脑部受到了外伤的原因,杨某的脾气开始变得暴躁,那段时间家里的经济条件不好,夫妻俩压力很大。后来两个孩子也长大了,去到外地打工,杨某也找到了一个在工地打零工的工作,生活比以前好了一些,可他们的幸福还没开始,就被杨某的“一时冲动”扼杀了。2012年11月某日晚上,杨某干活回到自己家中,向妻子夏某要点零钱买酒喝,“还是别喝了吧,钱又不多,省点比较好。”妻子这样回复他。想到自己一个眼睛失明,在工地工作一天又很辛苦妻子却不理解自己,杨某非常暴怒,与妻子发生厮打,用干农活用的抓钩子对夏某头背部、腿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使夏某面部、腿部受伤毁损。
砸完后,杨某看到夏某躺在地上不动,脑筋清醒了一些,赶快借用邻居的平板车将夏某拉至村卫生室救治。村卫生室医生说不好治,送大医院吧,随后与曹某一起用机动三轮车将夏某送至贾汪区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夏某已死亡。当时医生比较奇怪妻子被人打死了,作为丈夫的杨某为何没有报警。在医生和当时在场的围观群众的追问下,杨某承认是自己一怒之下打死了妻子。随后,值班医生报警向警方传达了此事。
徐州市贾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因家庭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经鉴定杨某系脑外伤所致人格改变,作案时控制能力削弱,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于被告人杨某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于9月10日宣判,判处杨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