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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诽谤信息被转发超500次、浏览超5000次可判刑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9-10 09:40: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共十个条文,9月10日开始正式实施。如何惩治网络谣言有了新依据。

  近期公安机关侦破并公布了“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有关案情,他们涉嫌的罪名主要包括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诽谤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这类行为的的定罪量刑标准做了明确。

  司法解释第一条至第三条分别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的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公诉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你诽谤的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认定为犯罪;后果标准,行为人实施诽谤,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不论网帖内容被点击和转发的次数是多少,就构成诽谤罪。

  有人可能会担心,加大对网络诽谤的打击,会不会影响网络反腐的力度,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

  孙军工:当前,“网络反腐”、“微博反腐”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网民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是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监督权的体现。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对待,负责任地核实,及时公布调查结果。即使检举、揭发的内容部分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就不应动用刑罚手段,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一些专门从事造谣、炒作、“删帖”等活动的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策划营销组织”及“网络推手”。司法解释明确,两种行为属于利用互联网络非法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刘静坤:他们主要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受人之托,有偿地为他人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另外一种情形是,他明知道是虚假的信息,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的服务。

  司法解释规定“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规定,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如果数额达到刚才所说数额五倍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将被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除了罚金,还可以没收财产。

  依据《解释》规定,什么行为将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分析

  李睿懿:当前个别不法分子在网站上发布涉及被害人或者被害单位的负面信息;或者上网收集与被害人、被害单位有关的负面信息,并主动联系被害人、被害单位,提出来帮助他们删帖、“沉底”为由,向被害人索取财物。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杜曦明:这种信息在网络上发布出去,很容易蛊惑民众,引起社会的恐慌,在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我们也注意到,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群体性事件,大多是因为不法分子编造虚假信息并且在信息网络上散步所引发的,这种行为是具有相当危害性的,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和处罚。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作者: 编辑: 姜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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