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80后女大学生小夏在网上看到一家外贸公司招聘翻译人员的广告,便与有关负责人阿琳联系,阿琳告诉小夏,工作内容是每月到东南亚2次,带“衣服样品”回国,每次五六天,月薪4000元,出国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小夏表示同意。在第二次携带“衣服样品”回国时,海口美兰机场海关人员从其携带的行李箱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分别重983.26克、993.66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5.02%、59.68%。小夏最终获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
80后女子应聘到国外携带“衣服样品”
2010年11月,80后女大学生小夏在网上看到一家外贸公司招聘翻译人员的广告,便与有关负责人阿琳联系,阿琳告诉小夏,工作内容是每月到东南亚2次,带衣服样品回国,每次五六天,月薪4000元,出国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小夏表示同意。
2010年12月,DAVID(另案处理)在广州市三元里一家商场内将深圳到吉隆坡的往返机票、护照、500美元及500元人民币交给小夏,指示其到吉隆坡后与MIKE联系。同年12月11日,小夏从深圳乘坐飞机抵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并入住酒店。12月15日中午,小夏按李月的指示退房,住到MIKE的家里,MIKE拿出一个空行李箱将一些廉价的衣服放进箱子里,叫小夏将箱子带回广州交给李月。12月16日,小夏携带该行李箱从深圳入境后,乘坐出租车回到广州,将箱子交给李月。李月通过ANAYO(中文译名阿纳尤·埃泽福鲁奎,另案处理)支付给小夏2000元。
2011年1月中旬,李月再次以2000元为报酬,要求小夏到马来西亚带“衣服样品”,小夏同意。同年1月22日中午,ANAYO EZEAFURUKWE约小夏在广州市三元里的易初莲花超市门口见面,将从广州到吉隆坡的往返机票、三件衣服及400美元、200元人民币交给小夏,并指示小夏到达吉隆坡后与K.C(另案处理)联系。小夏于当日下午从广州乘坐飞机到达马来西亚吉隆坡,并入住一酒店。同年1月26日,小夏按照ANAYO EZEAFURUKWE、李月的指示住到K.C家中。
回国时被海关人员查出行李箱中藏毒
27日凌晨1时许,K.C交给小夏一个行李箱、一张27日凌晨从吉隆坡飞往海南省海口市的机票及150美元和120元人民币。当日凌晨,小夏携带该行李箱乘坐吉隆坡到海口的AK62次航班,于当日上午10时许到达海口美兰机场,在通关时选择绿色通道通关,未向我国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口美兰机场海关人员在检查时,当场从小夏携带的行李箱夹层中查获毒品海洛因两包,分别重983.26克、993.66克,海洛因含量分别为55.02%、59.68%。
另查明,被告人小夏被抓获后,检举、揭发阿燕受ANAYO的指使,到马来西亚吉隆坡携带“服装样品”于当晚乘坐吉隆坡航班到达广州白云国际机场。2011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侦查人员在广州白云机场到达厅将准备通关的阿燕抓获,从阿燕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501.48克。
省高院终审判决女子获刑12年
小夏供述称,其第一次带衣服样品回国时就觉得奇怪,为什么要花这么大的价格让其带回一些廉价的服装?她也曾怀疑是不是藏有违禁品?但其仍抱有侥幸心理,因为在广州没有找到一份好工作,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给阿琳带样品不仅每个月可以出国2次,每次获得2000元,而且还可以免费出国。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阿燕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小夏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
阿燕、小夏不服,提出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夏具有从犯和重大立功表现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对小夏未予减轻处罚,量刑不当。
经省高院终审判决,以走私毒品罪判处阿燕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处小夏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