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离婚11年拿出借条找前夫讨债猜猜法院怎么判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时,刘强说自己一头雾水———离婚11年的前妻张梅突然拿着一张10万元欠条,上法庭找他讨债。
“当时是为了挽留婚姻才写的借条,根本没借过钱啊。”法庭上刘强大倒苦水。昨日记者从江北区法院了解到,由于张梅不能证明借给刘强的是个人财产,以及实际交付了这笔钱,法院判决刘强不承担还款责任。
郎才女貌哪知婚姻不幸福
36岁的刘强曾经是一名部队文艺兵,相貌俊朗,也有才气。一个偶然的机会,他结识了某航空公司空姐张梅。张梅比他大两岁,人很漂亮,对刘强也很欣赏,两人很快坠入爱河。2000年12月,热恋中的两人领取了结婚证书。
在旁人看来,这对夫妻是真正的郎才女貌、佳偶天成。婚后不久,刘强决定退伍,准备和妻子长相厮守。可没想到,婚姻生活并不像他想象中那样简单幸福。同在一个屋檐下,夫妻俩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经常吵得不可开交。结婚刚半年多,两人就闹起了离婚。
2001年7月31日,刘强和张梅离婚。办离婚手续时,双方都表示没有关于“子女安排、财产处理、其他协议”等方面内容需要处理,离婚证对上述内容也填写为“无”。
前妻讨债拿出10万元欠条
去年2月份,刘强突然收到江北区法院的传票,是离婚11年的张梅向他起诉讨要10万元欠款。刘强这才想起当初离婚之前,自己确实向张梅出具过一张欠条的事。
法庭上张梅的代理人是这么表述的:刘强婚后不久退伍,无固定工作,家庭支出都由张梅承担。刘强打算经商,向她陆续借款,2001年7月7日在闹离婚时写下借条。
代理人将一张“刘强借张梅钱100000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借条提交给法庭。
“为什么借条上没约定归还时间?”法官问。
“是为了便于以后追偿。”代理人称,离婚后张梅一直在找刘强,但没有找到人,直到2011年11月才遇到刘强。
法官要求张梅对每笔借款时间、金额做进一步的说明和举证。她的代理人陈述,借款是在结婚后的7个月间,用现金在家中交付的,大概5次,最大的一笔6万元,未能清晰阐述每笔借款的时间及金额。
前夫说法并未真正借过钱
“我承认借条是我所写,但我从未向张梅借过钱。”刘强有些激动。
对于这张借条的由来,他给出了完全不同的解释:婚后他和张梅经常闹矛盾,岳母常说他没出息,不能赚钱。“我给你写借条嘛,十万够不够?!”刘强说他为了挽留婚姻,也为了应付岳母,在一次争吵中冲动地写下了这张借条。
“我为了挽救婚姻做了很多努力,但她还是要离婚。”刘强称,离婚时他索要过借条,张梅说在母亲那里;离婚后他又索要借条,张梅又称借条已被母亲撕毁。“正是因为双方不存在借款关系,所以张梅10年间才没有找我要过钱。”刘强强调。
双方都表示,离婚时未处理借条。“因为借款根本不存在。”刘强补充。
他俩的钱未约定分别所有
“刘强退伍在家没有固定收入,而张梅在航空公司工作收入稳定,每月工资5000元左右,家庭开支一直由张梅负担。”张梅的代理人表示,张梅是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出借给刘强的,刘强想和别人合伙开公司,但没有资金来源。
“我没有想开公司,退伍回到重庆只是做兼职。我文艺兵退伍,每月兼职也有几千元,家庭开支是双方共同负担,谁有钱谁拿。”刘强辩驳。
“双方有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主审法官问。
“没有。”
“张梅有无证据证明刘强借款是双方约定用于个人债务或经营?”法官追问。
张梅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证据不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强书写借条时与张梅是夫妻,鉴于两人的身份关系,如果张梅确实向刘强支付借款并明确要求刘强还款,应当在每笔借款发生时即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刘强出具明确的债务凭证,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作出明确约定。但是,张梅既没有举示每一笔借款发生的支付凭证或债权凭证,也未清晰明确地陈述每一笔借款发生的时间、金额等具体情况,而且还未举示刘强个人经营公司的相关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她实际交付了10万元借款给刘强。
另外,除法律特别规定及双方特别约定外,夫妻二人对财产共同共有。而刘强向张梅出具借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并未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没有签订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书面协议,且两人离婚时双方也没有对借条作出处理。因此,张梅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强向其借款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张梅未向刘强交付十万元的借款,刘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并驳回张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梅不服,提出上诉。日前,市一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借款纠纷多
真假往往难分辨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多方面的原因,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待夫妻关系破裂后,另一方凭借条起诉的现象日益增多。此类借贷纠纷涉及夫妻特殊身份关系,往往真假难辨。
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基于情感因素,一方“一时玩笑”或“被逼无奈”向对方写下借条,但并未实际交付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
夫妻借贷关系审查
严于普通借贷
“鉴于夫妻之间特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审查认定要严于普通的借贷纠纷。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就借贷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出借财产的权利归属、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因缺乏证据证明,夫妻之间的返还借款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法官称。
夫妻之间借款
也应保留凭证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只有借条,而没有其他能够证明借款实际交付等证据,通常会被认定没有形成真实的借款关系,而面临败诉。
为此何律师提醒,即使是夫妻之间借款,也应该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据。建议夫妻间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保留好银行的流水和交易记录。如果需要交付大额现金,则应该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 (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