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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细化“庭前会议”制度 给予辩护人合理的维权空间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8-28 14:35:27

  8月26日,市检察院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共同议定并出台的《刑事案件庭前会议程序的实施意见》开始实施。据了解,此举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庭前会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在审判人员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及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参与,就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的庭前准备程序,原则上只召开一次。

  据检察官介绍,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刑事案件,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告人人数众多、证据材料较多的;社会影响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等案情重大、疑难等七种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时,审判人员可就相关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意见》对庭前会议的提出、会议主持、会议列席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对会议的流程及排除非法证据、开示新证据、协商证据调查范围等进行规范,着重强调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据了解,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委托后,可以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证据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从而减少二次开庭的诉累,实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保障案审质量的公诉工作目标。

  “《意见》的出台,规范了控、辩、审三方操作流程,并充分给予辩护人合理的维权空间,有利于刑事审判的提速提质。”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周莹称,如庭前会议作出的合议书,法庭审理中,原则上不对庭前会议合议书达成合议的问题进行审理,防止控辩双方在某些程序问题上久拖不决或者搞证据突袭。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作者: 记者 徐颖之 通讯员 毛琪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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