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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旅途”不得不防的几件事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8-27 10:57:06

  游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旅行社不能擅自安排购物、禁止导游拿回扣——听起来是不是有点不可思议?这是真的!8月19日,市旅游行业协会旅行社分会,邀请了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师、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旅游协会法务部主任傅林放,来衢解读今年10月1日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简称《旅游法》)。其表示,相较于《旅行社管理条例》,这部法律对游客权益的保障更为周全。

  游客享有合同任意解除权

  现状:通常,游客和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交完定金,若遇到特殊情况想退团时,往往被告之定金退不了。

  解读:《旅游法》第65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这意味着,游客享有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就是说,定金对旅行社有效,对游客无效,旅行社无权扣留定金。”傅林放表示,不过,旅行社可以要求游客承担“必要”的费用,如行程中已发生的费用、已经向地接社或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禁止以“零负团费”诱骗旅客

  现状:旅游产品不合理的低价竞争、强制购物、导游拿回扣——这些现象曾让不少游客头疼。

  解读:《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傅林放表示,这意味着旅行社和导游不能擅自安排购物场所,导游拿回扣被禁止。“如果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即所谓“零负团费”)诱骗游客,且获取回款等不正当利益,将面临严厉的双罚,即既处罚旅行社,又严惩导游。从这个角度来说,届时,“零负团费”现象会得到一定程度的治理,导游擅自安排购物会基本杜绝,恶性旅游纠纷有望大大减少。”

  变更行程需游客书面同意

  现状:旅游过程中,有些导游会以各种理由改变行程。

  解读:《旅游法》第70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这条充分保护了游客权益。它将约束导游严格按行程单带团;除非不可抗力或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否则调整行程必须征得游客的书面同意;若严重损害游客权益,法律责任比以前大大加重。”傅林放透露,若造成游客滞留等严重后果,旅行社或被吊销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或被吊销。

  旅游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现状:旅行社组织旅游时,没有全面了解游客的健康状况,而游客亦没意识到告诉旅行社自己身体情况和购买意外险的重要性,导致一些年龄大或健康状况欠佳的游客,游玩时安全可能得不到保障。

  解读:《旅游法》第61条指出,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62条要求,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必须告之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旅游法》对旅游安全有更严格的要求。譬如,旅行社必须了解游客的健康情况,并作出不同的应对举措。”傅林放透露,自己曾参与一个旅游纠纷的调解,一位高龄游客旅游中突发疾病身亡。旅行社之前未了解游客的健康情况,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游客享有

  合同任意解除权

  禁止以“零负团费”

  诱骗旅客

  变更行程需征得

  游客书面同意

  旅游安全

  必须得到保障

  -链接虚假宣传误导游客或被罚5万

  《旅游法》第97条明确,若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将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衢州晚报 作者: 编辑: 黄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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