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拆封的音像制品等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8-27 09:03:08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听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拟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来源:
中国广播网
作者:
记者 马闯 沈静文
编辑:
姜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