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左永刚
距离国家发改委发布相关文件首次提出允许VC/PE发行企业债近一个月,多数民营VC/PE机构对发行企业债并没有产生浓厚兴趣。
近日,一位来自VC/PE机构的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坦言:“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门槛太高,另外,与传统募集渠道相比,发行企业债所募集的资金有限。”
今年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11条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指导意见。其中,首次提出支持VC/PE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
据记者了解,其实VC/PE发债早就埋下伏笔。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2008年1月2日,国家发改委就已发布了《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企业发债的具体要求。此次《指导意见》的发布再次明确机构可发行企业债,但是,此次将投资对象限定在小微企业,在投资对象上更为明确。
“VC/PE发债是一件一举多得的事。既解决了小微企业募资的问题,又解决了创投机构的募资问题,还解决了债券投资人的风险控制问题。”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徐宇明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只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一是发债具有较高的门槛,很少VC/PE满足要求,即使满足门槛要求能募集的资金数量也有限;二是专项投资于小微企业,投资人反应值得观察。我国债券投资人同质化比较高,大部分由国有背景的企业和大型基金组成,他们具有一定的风险规避性。而VC/PE发债专项投资于小微企业,这是一种高风险投资;三是对VC/PE发债募资来说,很容易被传统方式取代。
多位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VC/PE负责人表示,在传统募资渠道顺畅时,很少机构会尝试这种方式。
据记者了解,目前VC/PE有两种募资方式,即自主募资、委托募资。新基金的募集最为传统和常见的方式就是直接向养老基金、大学捐赠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家族或富有个人等有限合伙人(LP)群体募集基金。目前越来越多的VC/PE机构将计划募集基金的一部分额度甚至整只基金(通常这种情况基金的目标募集规模相对较小)由专业中介机构代为募集,基金的募集工作开始由完全“自主募资”转向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募资”。
此外,我国普通合伙人(GP)进行募资的渠道主要有通过FOFs募集、通过私人银行募集、通过第三方理财机构募集以及通过信托渠道募集四种。随着人民币基金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以信托平台作为创投及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的途径越来越受到市场关注。
“通过这种渠道募集资金的成本与传统渠道相差不大,但机构需承担更多的风险。通过传统渠道的资金,相对管理机构来说承担风险较小。通过债券方式募集当投资出现风险时,发债企业逃脱不掉偿债责任。所以很多机构可能对这种方式不太积极。”徐宇明表示,对有的投资机构来说这是一个良好的投资机会,但对具有一定的风险规避性的投资机构来说这种方法可能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