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中学初二学生小伍跑完800米后猝死,其父母状告学校,认为校方的课程安排不当和救护应急措施不当导致爱子死亡,向校方索赔948178.67元。昨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被告的学校答辩称,校方的课程设置符合相关规定,并认为在小伍晕厥后,校方及时实施急救措施,小伍的死亡是其体质造成的。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昨日,小伍父母诉光明中学侵害小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案件在东城法庭的大审判庭开庭审理。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和争议性,吸引了教育系统和家长旁听,整个大审判庭座无虚席。
抢救4天4夜无力回天
根据小伍父母的诉状称,其子小伍就读于东莞市光明中学初二5班,今年年仅14岁。今年4月16日11时许的体育课上,校方安排小伍班上的学生进行800米测试。小伍在跑过终点后昏厥倒地,同学发现后呼叫体育老师,体育老师指挥同学到医务室拿担架将小迪抬到医务室进行抢救,体育老师拨打了120,因等待120救护车需要一定时间,学校决定让几名老师在当日12时将小伍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虽然事发后,医院继续抢救4天4夜,最终无法挽回小伍的生命。
小伍的父母认为,是校方的课程设置不当和抢救不及时导致小伍死亡,请求法院判学校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48178.67元。
庭审焦点
焦点一:学校课程设置不当是猝死根本原因?
昨日庭审时,小伍的父母神情落寞,并未在庭上发言,而由其聘请的两名律师全权代理发言。律师主要围绕学校的教学计划安排不当和学校救护应急措施不当作为中心论点。律师称,被告的光明中学具有重大过错,对小伍的死亡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庭审中,律师除了抨击学校将体育课安排在临近正午的不当举措,还认为学校的整体课程设置超过教育部门的规定。“被告的课程计划明显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并且违反了课程表要进行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的行为。”律师称,学校擅自作出了上级禁止的相关规定。“涉事学校安排的全天教育教学活动合计10小时5分钟,超过了上级教育部门不超过7小时的规定,学校有明显的违法违规的行为,造成学生体力的透支及精神的压力。”
律师认为,“被告人将50分钟的体育课安排在临近中午,进行超体力的体育项目是严重不合理的,直接导致小伍死亡的根本原因。”
对此,学校的律师回应,课程安排与小伍的死亡不存在任何的因果关系,小伍死亡的原因完全是因为他的体质和疾病造成的。
对于课程设置的问题,学校的律师称,被告每节课的课时是40分钟,少于广东省教育厅的文件明确规定的45分钟,并称学校所有的课程加上早读时间也没有超过7小时。对于原告律师指责学校不公示课程表,律师称每个班级的课程表不一致,学校不统一公布,但是家长可以向学校索取。
焦点二:学校救护措施不当导致猝死?
“小伍在跑完800米晕迷后,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正确的抢救方式,也是导致小伍死亡的原因。”小伍父母的律师认为,800米测试是一项高强度的体育项目,体育老师在课前应密切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事发时被告的体育老师却不在测试场地,在小伍晕倒时经学生呼叫才赶到事发现场。
“在小伍出事后,体育老师认为小伍是低血糖而晕倒,误判导致了体育老师仅仅采取了掐人中的简单救治方法。”律师认为,体育老师不是专业的医务人员,采取的补救措施不及时,方法也不正确。
在小伍晕倒后,体育老师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求助或要求校医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抢救,延误了有效的抢救时间,且体育老师错误安排学生随意搬动处于生命垂危的小伍去医务室抢救,导致小伍危情加重。
对此,学校答辩称,事发时,体育老师离小伍仅8米远。学校的律师还对原告律师陈述体育老师现场抢救的细节的真实性进行质疑,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所描述的情况。
学校的律师表示,证据显示,事发以后学校采取了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有心肺复苏、供养等,这些救助直观上与当时送到医院初期医院采取的急救措施基本相同。“从事发到送到医院仅用了十分钟,这些证据充分说明被告在事发之后进行了有效及时的救助义务。”
对于小伍的死亡,学校的律师称,死亡证明上记载了小伍的体质和问题,死亡原因是自身体质导致的。
学校的律师认为,小伍在小学时曾经发生上体育课晕厥的情况,但是小伍的父母并没有将情况告知学校,是导致小伍死亡的重要原因。
焦点三:近百万元赔偿款依据是否充分?
近一百万元的索赔金额,也是昨日庭审辩论的焦点之一。索赔金额包括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六大项目,被告的学校对所有的项目赔偿金都提出了异议。
5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和3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索赔金额的大头。对于这两项,小伍父母的律师称,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职工的20年平均月收入来计算。但这一计算方式并不被学校认同,学校的律师认为小伍是学生,没有固定收入。即使赔偿,由于小伍父母均是农村户口,也应该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