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后因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等引发后遗症,导致精神发育迟滞,母亲在维权过程中发现,卫生院对其分娩住院期间的病历作了8处涂改。10年维权,直到检察机关抗诉,她才讨回公道:卫生院赔偿45.4万元。近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院向该市高港区卫生局发出检察建议,敦促对涉案卫生院和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
2003年6月27日,高港区某村村民唐英珍入住当地一家卫生院待产,次日凌晨,生下一女,不料当天女儿即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败血症、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面神经麻痹等。转院治疗,也未能治愈。经鉴定,女儿精神发育中度迟滞,属于三级残疾、三级护理依赖。
唐英珍认为其在卫生院生产期间,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导致小孩出生后患病,要求卫生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卫生院对此坚决否认。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了6年多没有结果。在“讨说法”过程中,唐英珍发现,自己生养女儿期间的住院病历被涂改过。
2009年7月29日,唐英珍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先后委托扬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就被告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最终两级医学会鉴定的结果认为,医方在医疗过程中无违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而鉴定的依据,就是卫生院提供的住院病历。
2011年5月20日,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病历确存在多处改动,但对鉴定结论无实质影响,尽管卫生院对产妇生产过程中的高危因素认识不足,未充分告知试产风险,但与新生儿病情无直接联系,判决卫生院对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19.4万元。
唐英珍不服,提出上诉。2011年7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1年11月,唐英珍到泰州市检察院申诉。该院审查中发现,卫生院对唐英珍住院病历涂改8处,涂改的内容都是产妇生产的重要指标。检察官认为:鉴定机构以此病历为依据,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明力。2012年4月20日,泰州市检察院决定提请抗诉。
2013年4月16日,经江苏省检察院抗诉,泰州市中级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改判卫生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至7月19日,被害人陆续收到卫生院全部赔偿款45.4万元。
检察官说法
据承办检察官俞彦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举证责任应当由卫生院承担。
病历是医疗技术鉴定的基本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严禁涂改、仿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本案中,卫生院涂改病历违反了上述规定,8处涂改已经影响了病历实质性内容,必然会对鉴定结论造成实质性影响。卫生院始终未能说清楚涂改的原因,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医疗过错,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