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夏天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当下正是高校毕业生陆续走向社会谋求职业之际,这个时候却往往是一些骗子以就业为诱饵,对毕业生实施诈骗的高发时间段,很多刚刚走出校园,急于求职却不谙世事的
年轻毕业生往往会掉入骗子们精心布置的陷阱中,给他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是心灵上的重创。为此,县法院梳理了近年来该院的刑事诈骗案件审理情况,自2012年至今,县法院共审结各类诈骗案件20余起,其中不乏就业诈骗案件,故提醒毕业生需谨慎。
县法院法官表示:面对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求职心切的心理,各种就业诈骗、招工诈骗层出不穷。从该院刑事诈骗案件审理情况来看,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大肆吹嘘,号称自己与某领导有亲戚关系,骗取关系疏通费等;二是采取招工、培训或推荐就业等各种手段,或者冒充中介机构骗取大学生就业押金、中介费、手续费等,然后“人间蒸发”;三是打着招聘名义将大学生带入传销陷阱;四是网络诈骗出现苗头。
案例一:
谎称能安排公务员工作诈骗32万元获刑6年
女儿大学毕业未能就业,老父着急托人帮忙,男子自称领导亲戚,能安排公务员工作,谁知工作没着落反被骗32万元。日前,宁海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诈骗案件,男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吴某,宁海人。2008年,吴某的女儿大学毕业,却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待业在家。吴某非常着急。一日,吴某遇上昔日工友张某,说起自己女儿待业之事,称自己没有关系,苦于送礼无门。张某称,自己的朋友葛某很有门路,可以帮忙解决。
葛某,宁海人,现年43岁。张某找到葛某,说起吴某女儿之事,并要求葛某帮忙弄个好工作,最好是公务员,不行的话事业编制也可以。
事后,葛某表示,自己一开始就知道公务员岗位一定要通过考试,根本没有能力帮忙。但是,看到张某多次找他帮忙,并称吴某已经准备好送礼的钱,便心想,可以借机从吴某处弄些钱花花。
2009年5月,葛某通过张某从吴某处陆续获得8万余元活动经费。一次,葛某因脚伤住院,吴某前来看望,此后,葛某便时常来到吴某处走动。葛某多次和吴某说起,自己关系很好,跟省市县领导都有联系,自己亲戚是市领导秘书,由他出面落实个公务员的工作没问题,但是需要钱送礼。
吴某听闻后,非常信任葛某。此后,葛某陆续以请客吃饭、送礼等诸多理由向吴某要钱。后期,吴某拿不出钱,只好将自己房子抵押贷款10万元交给葛某。直至2009年9月,吴某多次询问工作进展,葛某却始终未能解决,吴某这才起了疑心。此时,葛某已陆续从吴某手中骗取32万元。
于是,吴某决定到葛某家中去了解情况,葛某父亲告诉吴某,葛某所说的都是假的,葛某的亲戚并非市领导秘书,而且亲戚因了解葛某的为人也不与他交往,葛某是个无业游民,外面欠下很多钱款。
吴某听闻大惊,于是便催着葛某还钱。葛某陆续归还吴某12万余元后,便销声匿迹了。吴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直至2012年5月,葛某被逮捕。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官分析:此类诈骗案件往往具有以下一些特点:被告人学历通常不高,无固定职业,但社会经历丰富,较能忽悠;而大学生就业期望高,又求职心切,同时缺乏对就业市场的认识,希望依靠关系得到较好的工作,从而更容易成为被诈骗的对象。被告人均自称是高官亲戚或有较好的人脉关系,利用“潜规则”进行诈骗,以进入国家机关单位或事业单位为诱饵,谎称可以通过高层领导帮助对方解决就业或让其进入政府机关任职,骗取对方“办事经费”,实施诈骗;且往往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一位“中间人”,钱款往来通过中间人进行。
案例二:
男子谎称出国捕鱼招工合同诈骗罪获刑7年
无意聊天中说起出国捕鱼能赚钱,男子竟想到以此为由来骗钱,还伪造了出国渔民海上作业劳动合同。2013年2月,宁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
现年35岁的金某,系宁海人。初中毕业后,他来到舟山修船厂打工,2008年,因劳务输出到利比亚捕鱼。回国后的一天,金某和几位朋友一起聊天,一位朋友闲聊时说起象山那边有招工出国捕鱼,一年能赚不少。
过了一段时间,金某手头拮据,便想着有什么门路可以赚钱。金某不禁想到自己之前也出国捕鱼过,当时交了3000元的押金,就想到以招工为名骗取押金。
2009年2月,金某便在朋友间放出消息称,自己受台湾某渔业公司委托,作为舟山桃花渔业公司的代理人,在国内找人出国捕鱼,报名者需缴纳4000元押金和500元海员证的费用。
童某等人听金某说出国捕鱼管吃住,干活轻松,一年能赚个10多万元,纷纷前来金某处报名,金某骗取了童某、孔某等40余人的信任,先后骗得人民币17万余元。这些钱很快就被金某用于赌博、KTV消费掉了。2009年7月,金某盘算着再从这些人身上骗些钱来,便伪造了出国渔民海上作业劳动合同,私刻了所谓的桃花渔业公司的公章,以签合同的名义将他们集中到宁海一家宾馆,并要求每人再缴纳200元的介绍费。
由于迟迟未能出国捕鱼,不少报名者心中已经起了怀疑。有的报名者表示,网上查询过,不存在所谓的台湾某公司和桃花渔业公司,也有报名者质问金某是否在骗人。金某见形势不对,便找了借口匆匆离开。之后,童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而此时的金某已经离开宁海,逃到外地躲了起来。2011年11月,金某接到母亲的电话,劝其回去自首,金某觉得这么一直跑下去也不是办法,便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用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金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分析:此类以境外务工为由打着待遇丰厚的幌子进行诈骗的案件,通常是团伙作案,组织分工明确,虚构单位招聘情况,临时租赁办公地点,设立虚假的中介公司,以高额报酬为诱饵,向被害人收取报名费、手续费或押金等费用。之后,想出各种办法拖延出国时间,一旦事发,便一逃了之。
案例三:
网络犯罪又一招“高薪打字员”诈骗保密费
网络兼职打字员的门槛很低,此类兼职信息诈骗手段近年来非常流行。骗子通常在网上发布极具诱惑力的招聘广告,开出2000-4000元每万字的高薪,宣称应聘者仅需将手稿资料录入电脑,就能月入上万。许多人很容易受到蛊惑,缴纳价格不菲的手稿抵押金和保密费后,白白损失钱财也得不到工资。
大学生小李不久前在网上搜索时看到一条招聘兼职打字员的信息,对方承诺只要录入的错误率小于2%,就可得到800元/万字的收入。但是,对方又表示首先要交100元的抵押金。小李心里计算了一下,1个月录入10万字将会得到8000元的收入!“当时我也想到这会不会是网上诈骗,但是又一想,要是诈骗的话不可能只要这100元的押金,所以就轻信了对方。”小李说。
小李把这100元抵押金汇过去,第二天就接到了一名男子的电话,这名男子称已经将手稿寄到小李的所在地,但要求小李再汇1000元保密费给他们,原因是保证小李不会对外泄露稿件内容。小李这才发现自己被骗了。
法官分析:近年来,网络诈骗频频发生,主要有:利用手机短信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缴纳中介费、押金等名义实施诈骗;在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设立虚假的某大型企业招聘网站,以向求职者索要手续费、押金等为名实施诈骗;利用求职者资料实施其他犯罪。如犯罪嫌疑人从网上查询到求职者资料后,打电话通知当事人前往应聘,伺机抢夺当事人手机或包裹。
当前,大学生毕业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699万人,用人单位招聘岗位下降10%,北京、上海等统计的就业签约率仅为三成,被称为史上最难就业季。与此同时,不少大学生眼界高,社会阅历浅,思想单纯,防范意识差,遇到就业门槛低、待遇高的就业诱惑时,容易放松警惕,对于诈骗者提出的要求深信不疑。还有一些大学生急于就业、出国,相信“潜规则”,相信“走关系”,希望“走捷径”,从而上当受骗。
在此,县法院提醒广大求职者:
要理智看待高薪高职。要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尤其是女性青年在遇到有高报酬、优厚条件的工作时要谨慎前往,不要单独跟随招工者贸然前往,更不能随便接受陌生人宴请,以防被抢劫和性侵害,或者误入色情场所。
收到面试通知后,应查询企业真实性,问清企业名称、网站、地址、电话、面试地点。正规单位一般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若招聘单位面试地点选择在宾馆等临时租借来的地点,要高度注意,谨防上当。
不要被街头小广告所迷惑,街头的招工小广告往往以优厚的待遇诱惑急于找工作的人,不乏骗取钱财的黑广告,求职者对此类小广告应慎之又慎。
遇到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等非法中介机构,可以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可根据有关管理条例退还被收取的职介费。正规的职业机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及政府严格管理,收费应开具有效票据。
警惕各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对于先让交报名费、培训费、信息费等费用的招工条件,要防止受骗。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聘时,不得收取求职者任何形式的报名费、培训费、押金等费用。找工作时尤其不要将本人的身份证、暂住证等有关证件随意交给招工者,防止被骗子所控制,而被迫交出钱财。
面对各种诈骗乱象及严峻的就业形势,作为大学生如何才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胜出?
对此,县法院建议:
作为求职者应学会调整心态,眼高手低或姿态过高,只会让自己的就业视野越来越狭窄,应正视现实,只有改变从前的“精英就业”观念,树立“人职匹配”的“大众化”就业观,乐观向上,坦然面对各种择业机会,增强竞争意识,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找到适合自己的职业。其次,应注重自身技能水平的提高,要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尤其是应具备从事本行业岗位的基本能力和专业能力。再次,要学会准确定位,做好职业规划。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优势特长、劣势不足,结合行业性、岗位性等特性,逐步实现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