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吕国强涉嫌受贿
50岁的吕国强有着20多年的从警生涯,办过不少刑事案件,这次却成了被告人。昨天上午,2012年广州十大腐败典型案件之一——黄埔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原大队长吕国强涉嫌受贿案,在广州市中院开审。检方指控吕国强与老板合办娱乐场所和会所,包庇或纵容该娱乐场所枪击案“顶包”及明知砍人线索而不反映情况,涉嫌受贿340万元。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涉贿
昨天,广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吕国强涉嫌受贿案。根据指控,2006年至2011年,吕国强在任黄埔区分局刑警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彭剑清、周永坚、周叙应贿送的人民币共340万元。
2008年1月,吕国强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工程项目分红款的名义收受彭剑清、周永坚、周叙应贿送的100万元;2008年下半年,吕国强以其女儿出国留学为由,收受彭剑清贿送的20万元;同年,吕国强在与彭剑清、周永坚合作投资、入股改造现“龙之泉”水疗会所所在物业的过程中,以接受彭剑清为其出资100万元入股资金的形式,收受彭剑清贿送的100万元。
此外,2009年9月,吕国强在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的情况下,以合作投资工程项目分红的名义收受彭剑清、周永坚、周叙应贿送的120万元。
“关照”
公诉人指出,彭剑清送钱给吕国强是为了获得关照,而吕国强客观上已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007年4月,黄埔区“来来”俱乐部发生一起开枪案件。吕国强时任分局刑警大队长,迫于办案压力和私心,他私下找到彭剑清和周永坚,了解情况。他要求彭等人无论如何要交出开枪凶手。
“一再催促下,彭剑清他们就说找个人顶替”。为了尽快破案,也为了能够让“来来”俱乐部尽快恢复营业,吕国强在供述说自己同意了。“我们根据彭剑清他们提供的情况,去到南岗的洪福门酒店的一个停车场将他们找出来顶替的人抓到。后来,这个案件也就这样侦查终结、移送起诉了,并且法院也都是判下来了的。”
“凶手”交出来后,停业半个多月的“来来”俱乐部恢复了营业。吕国强之前在供述中说出了自己这样做的动机:一方面想尽快破案,有利于仕途升迁;另一方面由于自己在“来来”俱乐部也有股份,不想查得太严。但在昨天,他翻供说,自己后来才知道是顶包,办案时并不知。
更早的黄埔茅岗砍人事件中,吕国强也被指有过“关照”。约在2004年,茅岗菜市场工地因讨薪发生争执,引发砍人事件,多人被砍成重伤或轻伤。
“案发后,我曾打电话问彭剑清,他跟我说不是他干的,但因为我跟他之间特殊的利益关系,加上当时我还在黄埔街派出所任所长,茅岗那块也不是我的辖区,所以也就没有多问。”
吕国强之前供称,案件由于一直无法侦破,去年改由广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侦办。“我听说后去问彭剑清这件事,他承认了当年砍伤人的事就是他们干的”。由于存有私心,不想看到彭剑清出事,所以就没有向相关部门汇报情况。
悔罪
法庭上,吕国强神态平静、思维清晰,对每一项指控都予以了回应。他承认犯了受贿罪,但认为数额只有50万。
对于第一单被控受贿的100万,他说自己实际只受贿了50万:2004年彭剑清跟他说接到个土方工程,他想出资,但彭说以后再说,后来他就没有投入,也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工程赚钱后,每人分50万元,但把这些钱都投到另一个工程上,第二个工程完工后,他们就给了100万元支票。吕国强认为,100万元应该扣除50万元,实际受贿50万元。
对于女儿出国留学涉及的20万元及2009年的120万元,他认为是自己应得的分红。
吕国强还说,“龙之泉”物业之前是烂尾楼,接手改造前,周永坚不同意他加入。为此,彭剑清私下开了100万的支票给他,他拿到弟弟吕国忠的公司入账,再由其弟出一张100万元的支票给周永坚,以此证明是自己的入股。他表示,彭剑清、周永坚一直没有明确他的股份,他也没有分得利润,所以这100万不应算受贿。
检方表示,关于100万元投资“龙之泉”水疗会所的性质,表面上是一借一还,但吕国强实际没有出资,却获得了股权,而股权是有期待利益的。对于吕国强反映曾检举一宗涉枪涉毒案,构成立功的辩解,检方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有立功情节,破案报告并未注明该案由吕国强检举侦破,需要进一步调查。
据了解,周永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案,一审判决后,目前正处于上诉期。
“今天站在这里,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本人对自己这段时间的所作所为也痛恨不已,不论法律对我的处罚如何,本人都会用全部后半生去补缺,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吕国强说完,低下了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