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本为“舒心”,不料却变为“闹心”之旅。日前,梁女士一行24名团友参加广州南湖国旅的泰国6日游,却遭遇“强制消费”,每人至少消费1080元,在导游“软硬兼施的威迫”下,身处异乡、求助无门的游客不得不自掏腰包。南湖国旅称已受理该投诉,但需要7天时间调查取证,取证完成后再跟游客协商。
导游要求游客交钱“捧场”
7月15日,梁女士花3099元参加了广州南湖国旅的“泰芭月2F六顶贵宾团”——泰国曼谷、芭堤雅—月光岛双飞六天。前两天旅途一切顺利,但7月17日早上,在前往芭堤雅的客车上,导游给每人派发了一张自费价目表(非合同),价目表分两个表格:其一是12个单项节目,其二是A、B、C三个套餐项目(A套餐是1080元/人、B套餐是1380元/人、C套餐是1680元/人),要求每人必选一个套餐,当游客们表示不选时,导游立马变脸。
记者从游客提供的视频看到,导游的提议遭到游客集体抗议:“报团时都说了,那些自费项目是可以选,也可以不选”; “你要赚钱,没问题,大家都出来玩的,那就让你赚,我们每人可以给你200小费。”
但导游无视游客的抗议,继续说:“第一,你们知不知道所有国家的自费都是靠捧出来的,你们问所有来过的亲戚朋友,谁说没有自费项目?第二,你捧场捧得越好,我会带得越好,你们就越开心。我都不想撕破脸,我都想让你们开心点,最主要,大家一起开心。”
身处异国他乡任人宰割
梁小姐称:“当时我们身处异国他乡,人生地不熟,语言不通,有老有少,护照又全部在领队手上。为保平安。唯有任人宰割的命运了!”最后,在导游的软硬兼施和威迫下,游客被迫每人选择了一个套餐,包括两名10岁左右的小孩。
7月20日回程时,导游征询游客的服务评价时,所有人都选择沉默,于是导游自己在意见表上作自我评价,然后让大家签名,同时还要求旅客在“同意自费了多少金额的表格”上签字。
领队暗示需参加自费项目?
据梁小姐描述,游客们当时向南湖国旅领队陈小姐求助,但陈小姐称:“泰国游跟国内游是不同的,泰国游肯定有自费项目的。”但记者致电领队陈小姐时,陈小姐否认说过此话,称自己跟游客说的是可自由选择。对此,梁小姐直指领队说瞎话,“我们全车人都可以作证,她当时站在导游那一边。”
在旅游团出发之前,领队陈小姐给每位旅客发了信息,短信内容有:建议帶人民币3000元左右现金以备不时之需。泰国当地导游会推荐自费大概人民币1000元~1500元项目供大家游玩,更加能丰富我们的泰国之旅!
“我们就怀疑导游和领队是串通好了,第二天我们遇到另一个南湖国旅广州团,经交流得知,他们团可以自由选择单项节目,而非导游强制的套餐。” 梁小姐气愤地说。
南湖国旅:需7天时间调查取证
回到广州后,倍感“憋屈”的梁女士向各方投诉:“报名交费后南湖国旅既没有给我发票,又没给我行程表,还被强制消费!”,同时梁女士还将偷拍到的视频发上网,控诉“导游强迫消费领队不作为”。
南湖国旅回应称,已经正式受理此投诉,但是需要7天时间调查取证,若全团游客能充分举证,证明被“强制消费”,则旅社方面会进行相关严惩,如中止与涉事地接社的合作。至于赔偿方面则需要跟全团的旅客进行协商。
律师:旅行社负退还费用责任
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高鹏飞律师认为,根据《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的规定,旅游经营者需要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者价格的,须事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不得使用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
因此,旅行社如将自费项目变为强迫消费,或者以明示或暗示方式为当地导游强迫旅游者消费提供便利,均属违法行为。如梁小姐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旅行社主导或参与下的强迫消费,那么梁小姐有权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或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指定场所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退还费用的责任。
相关案例
杭州方女士等人花2999元,参加了旅行团组织的泰国6日5夜游,可没想到,在泰国,吃够了地接导游的要挟,受够了脸色。7月20日,在杭州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协调下,旅行社向游客道歉,答应退还24位团友此次出游的团费,并作出每人1000元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