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慈子孝,本应是人人称羡的佳话,但如果时间和地点不适宜,也可能会酿成悲剧。孝顺被告人余某某驾车载九旬老母去给亲戚家送礼,大意的母子在行车过程中因礼钱问题互相谦让,推让瞬间车辆失控,撞倒一八旬老妇,致其身亡,酿成悲剧。近日,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对该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查明,2013年5月2日10时,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轿车由瑞昌市区往横港镇方向行驶去给亲戚送礼,在行驶至304省道292KM+700M路段时,被告人母亲在车内要将送礼的钱给儿子余某某,余某某不肯收,在母子二人为送礼钱互相推让的过程中,车子方向失控偏向右侧,当余某某发现右前方有行人时,已来不及刹车,将横穿马路的八旬老妇江某某撞到,余某某随即下车抱着被害人江某某,并叫旁观者温某帮其打电话报警。该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江某某死亡。被告人余某某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即如实交代交通肇事事实。此次事故造成被害人江某某死亡。经江西省瑞昌市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另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5万余元,被害人亲属对其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中不注意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肇事后,被告人及时报警并一直等待交警来到现场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的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对被害人亲属予以赔偿,取得其亲属谅解,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已予以谅解,且建议适用缓刑,加之被告人之前未有违法行为记录等情节,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于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