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和沈阳市工商局获悉,为提升消费者网络消费的辨别力,国家工商总局近日公布了九类典型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
卖服装偷换商标
侵犯商标专用权
今年1月,福建人张某通过其在淘宝上的网店“某某旗舰店”从事服装经营。其从厂家购进“黛欣琪”和“黛莉安”商品,其中一部分让员工将原商标标识拆换成“兰欧丽”商标标识后通过网店加价销售。违法经营额62178元。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伪造公司卖纱布
违反《公司法》
2011年12月,上海人李某将从绍兴某医药品公司购进的脱脂漂白纱布加工成不同规格的分切卷装进包装盒内,并在包装盒上使用“月美佳纱布腹带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利用“枸杞娃娃”淘宝账号展售,违法所得20529元。该企业名称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属于自己伪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名称的违法行为。
“傍名牌”售服装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0年6月,江苏江某在淘宝网开店,从市场购进或在加工厂订制获得与23区、ICB等知名品牌服装同样款式的服装,用如“这是外贸加工厂出来的货”、“加工厂多生产加工的货”等含糊话语,误导消费者购,获利253519元。该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违法行为。
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违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3月,重庆人周某建立了名为“永川在线商城”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精品百货超市”商铺,擅自披露了消费者陈某的个人真实姓名、住址、职业、工作单位和手机号码。消费者多次与其沟通未理会,工商机关对周某予行政处罚。该行为构成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
诋毁对手商业信誉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7年起,北京某科技公司公开宣布其多家竞争对手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捏造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该行为构成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违法行为。
销售假冒减肥食品
违反《产品质量法》等
去年2月,江苏人戴某、吴某合伙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某品牌减肥食品。有关部门对其实体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查获涉嫌假冒的某品牌减肥食品1073盒,经鉴定均为假货。其行为为典型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
无照从事经营
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11年4月,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湖北襄阳设立分公司,并在团购网站上开设襄阳团购频道(分站)开展网络团购业务。但直至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时一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该行为违反了《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网页“吹牛”卖器械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去年1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网站发布夸大信息。如“微波综合治疗仪”,适用范围:耳鼻喉科、妇产科、口腔科、泌尿科、肛肠科、理疗科等,经查,其广告宣传用语与监督部门核准的适用范围明显不一致,诱骗消费者。该行为构成利用互联网广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违反《合同法》
2007年10月,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自建“返利网”网站,消费者要享受“返利网”的导购返利服务必须与当事人签订《返利网用户使用协议》。该协议中明显存在利用格式条款免除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行为。该行为构成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