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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上网剩余流量可否"打包"? 运营商称流量不用也有成本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7-15 08:14:05

  手机上网剩余流量可否“打包”流量包月往往有剩余用户建议“转存”至下月运营商称流量不用也有成本

  近日,微博上流传着不少针对手机上网流量套餐业务的“抱怨”:“为何移动通讯的套餐流量,用不完就作废,却不能累积到下一个月?”“为什么每个月的套餐超了就要多付费,而不是和一年的总流量折中?”在智能手机日益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用户倾向于选择通信公司提供的上网包流量套餐业务。虽然包月的确能带来实惠,但另一方面,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套餐内用不完的流量白白浪费,的确成了不少用户的“心头病”。

   消费者:

   用不完的流量可否“打包带走”?

  “截至2013年6月30日12时43分,您套餐内的数据流量已使用20.07M,剩余179.93M,使用流量已达套餐总量的10%。”每月都会收到类似提醒短信的谢女士向记者反映:“我办理的手机套餐每月有200M的流量,我看中的是套餐里的通话时长和短信条数,但在这个标准下,每个月上网的流量肯定用不完,只能作废,感觉有点心疼,但又没有别的更合适的套餐可以选择。”

  在一家网络公司上班的龚先生认为,目前通讯公司提供的套餐种类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我是3G上网版129元的套餐用户,由于我每个月上网流量较大,套餐外还选择了流量升级服务,该服务按照30元包300M、50元包800M自动升级计收。我想选择一个500M的升级包,但是公司并不提供那个等级的服务,这使我感到很无奈。”

  市民小罗选择的96元包月套餐中包含300M的上网流量。“如今很多公共场所都提供免费的WiFi服务,我家小区也有无线网覆盖,因此手机套餐里的流量就省下了,到月末流量总会剩下不少。”

  “我们去餐馆吃饭的时候,吃不完的饭菜都可以打包带走,消费者所要支付的就是这一两块的打包费用,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为什么通讯公司不能提供类似的服务呢?”面对每月大量剩余的上网流量,周小姐向记者道出了自己的困惑。

   观点交锋:

   通信业的又一“霸王条款”?

  曾几何时,国内三大通讯运营商因充值卡过期和话费有效期问题被扣上“霸王条款”的帽子。如今,在手机上网余量过期作废是否是一种隐性浪费,一直是大众谈论的焦点话题。

  部分消费者坚持认为,通信运营商应将多余流量退还给客户,因为那些未用完的流量也是消费者预付了资费的,当某个月流量超标时,应允许其使用以前多余出来的流量进行填补。

  也有一部分用户表示,消费者和通讯公司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讯公司推出的包流量套餐以客户和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基准,签订套餐时双方的约定不仅包括之后每月客户需交的月费,还包括签订套餐时企业承诺给客户的优惠。“既然当初协议已签,就代表双方认可了这项约定,这是毋庸置疑的。”用户李小姐对记者表示。

  运营商:

   未用流量也要计入前期成本

  记者先后拨打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的客服热线,就多余流量的沿用问题咨询了相关工作人员。三家公司均向记者表示,目前没有将使用不完的数据流量累积到下个月继续使用的相关业务,由于消费者和通信公司签订了相关使用协议,所以剩余流量到月底便会自动清零。

  据悉,三家通信公司目前都推出了不同类型的包月套餐业务,而单独计费的最低流量标准也存在着一定差异,中国联通将最低流量标准设定为10M/月,中国电信为20M/月,中国移动30M/月。

  对于剩余流量的“浪费”问题,中国移动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只要客户开通了数据套餐业务,哪怕流量并未完全使用,通信公司也投入了相应的资源,各种前期准备都会耗费通信公司的成本。客户如果对自己的消费额度不能准确把握,建议选择相对低档位的流量套餐,再根据使用情况选购流量叠加包。对于不同的客户需求和市场情况,工作人员表示,公司会适时推出满足不同使用特征的流量产品。

   通信专家:

   流量“转存”涉及资金投入

  有消费者提出,通信运营商可以通过收取少量转移费用的方式,将未用完的流量延至下个月继续使用。“这不失为一个解决方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很多问题。”对于类似的提议,北京邮电大学泛网无线通信实验室的胡铮副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技术层面考量,目前有些运营商可以实现多余流量的转移,但整个业务系统和网管系统的建设仍需大量资金的投入。”

  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认为,包月套餐在数据流量的设置上,应尽可能地多样化,以满足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此外,在数据统计的测算上应更趋合理。“比如说我们出去打车的时候,起步价都是13元,可能有些乘客搭乘的里数并未到达3公里,但他同样需要支付这13元的费用。我们现在的流量付费方式和打车是一个道理,需要解决的就是背后潜在的这个不公平问题。”

  记者同时留意到,不少消费者都是在获悉流量套餐的基础上和通讯公司签订合同的。对此,北京实地律师事务所主任范伯松认为,消费者是在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和运营商达成合作协议的,因此双方都应履行合同上的承诺。“从合约关系的角度来考量,消费者花钱购买的是通讯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流量未使用完的情况下,除非通讯公司推出了‘剩余流量转移’这样一种新型服务,否则消费者只能通过选择流量较低的数据套餐来解决流量过剩的问题。”

来源: 北京青年报 作者: 记者 孔德婧 记者 桂田田 编辑: 刘彩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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