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烈性犬伤人事件屡见报端,个别市民饲养烈性犬,你有何看法?昨天,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犬主:尽到责任可避免伤人事件
市民吴先生家养有一条“黑背”,平日关在院内,早晚由吴先生牵着在小区或是公园溜达。
“除了遛狗,基本不出门,出门栓铁链,尽量去人少、没有孩子的地方遛狗,粪便及时清除。”吴先生认为,自家养的狗属于文明圈养,并不影响到周围人生活,只要做到了这一点,是否属于烈性犬并不要紧。
在记者采访的市民中,犬主多支持吴先生的观点,他们认为,文明养狗,犬主把烈性犬看护好,就可避免伤人事件。
居民:不能文明圈养不如不养
家住县城某小区的杜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家楼下一位老太太养了一条藏獒,就关在储藏室里,晚上有人走动、汽车经过,狗就大声叫唤,半夜三更把睡梦中的人吵醒。而且,每天早晚时段,老太太牵着藏獒在小区遛弯,常与小区居民“偶遇”。
“同住一个小区,一幢楼,使用同一片小区公共场所,不可能不产生影响。”杜先生描述,老太太牵着狗在小区里走,小区孩子都远远躲着,不敢走近。而且,老太太将藏獒拴在小区公共绿地一棵桂花树上,抢占了小区的公共资源,而且藏獒随意排泄,犬主不清理,让周遭人觉得十分反感。最让杜先生担心的是,一旦狗发狂,凭老太太一己之力,根本无法驾驭。
路人:人口密集小区禁养烈性犬
市民潘小姐告诉记者,自己所在的小区没有发现户主饲养烈性犬的情况,有些别墅区的确有人饲养烈性犬。她认为,狗不仅好动,也爱嚎叫,这是动物本性。
“即使圈养在屋子里,平日里不出门,但一有动静,狗叫起来的声音不可忽视,更何况烈性犬多为大型犬,声量大,对小区居民生活的干扰很严重。”潘小姐说,建议在人口居住密集的地方禁养烈性犬。
部门:正起草相关管理办法
市民各有观点,法律、法规对城市烈性犬饲养是否有规定?
记者从县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科了解到,1980年四部委曾联合发布《家犬管理条例》,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该条例已不再适应新的形势和法律的要求;省级层面至今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2002年我县出台《县城犬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城范围内一般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饲养烈性犬必须圈养,不得出户,养犬不得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相关部门酌情进行处理,未明确具体的处理内容。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使得《暂行办法》变得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规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没有明令禁止的情况下,文明圈养,是对烈性犬犬主最基本的素质要求。
目前,县城管执法局已牵头起草修改《县城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拟呈请县政府明确各部门在犬类管理中的职责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