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嘘寒问暖,没有儿孙绕膝,老人为让儿女常回家看看,不得不走上公堂。苦于无法可依,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伤透脑筋。随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7月1日正式实施,儿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到底多久回家一次才算“常回家”?如何监管?新法实施引起各界关注。
背景:老龄化到来催生“常回家看看”法规
新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对此条款,支持者认为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既强调伦理道德的正义性,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体现了法的善意。反对者则从可操作性方面提出不同看法。
本次对1996年制定的老法进行修改,最大背景就是人口老龄化。修改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6章50条扩展到了9章85条,总体来看,修改幅度较大。新增条款内容多数属社会服务和宜居环境等方面。新法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
热议:怎样叫“常”,怎么算“看”
“怎样叫‘常’?一周一次?一月一次?还是半年一次?”、“‘看看’该怎么看?有具体规定吗?”不少市民提出对“常回家看看”入法的不解。
衢州市电力局的陈庆在采访时说:“如果一周一次,那是不是说全国很多在外打工的孩子都违法了?”“就算是老人与子女为此发生了纠纷,怎么来取证,如何制裁都是问题。”市民刘军庆的儿子在上海工作,平日工作忙,很少有时间回家,“他是为了我们家里生活更好出去的,不能因回家少就说他不孝顺啊。”
还有一些网友也提出了质疑,如果子女不常回家看看算违法,那么建议供职单位如果不放员工探亲假是否要一并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条款中明确的“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如何保障?大量在异乡打工者“带薪休假”的愿望如何真正落到实处?
释法:不履行法院判决,可采取强制措施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骆忠新说,虽然目前在衢州还没有实际操作案例,但新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在法律责任部分的第75条规定,“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此外,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能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如警告、罚款、拘留等。至于量刑,骆忠新说暂时还有没有刑法条例可依。
“目前我国对于‘探亲假’的规定要追溯到1981年就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新亮告诉记者,“但该条例对于探亲假的规定相当模糊,需要同步配套,才能真正落实‘常回家看看’。 ”在他看来,在私人领域,道德约束比法律约束更有效,因而该从社会舆论中呼吁更多人“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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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例精神赡养案落锤
7月1日上午,江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赡养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判处被告人马某、朱某除承担原告储某一定的经济补偿外,还需至少每两个月到老人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这些节日,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对储某予以看望。这起对“常回家看看”诉请的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施行后的国内首例判决。
被告马某、朱某是77岁高龄储某的女儿、女婿。此前,储某与儿女签订协议,由女儿、女婿负责养老,但多年相处后,储某与女儿一家产生矛盾,后更是赌气出走,其女儿马某在老太离家后,并未前往看望。储某一怒之下诉诸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