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8岁的小斌(化名)拿着民事起诉状,他只认得上面的几个名字,还没搞懂起诉书是什么意思就被推上了被告席。
被母亲起诉,8岁孩子读不懂起诉书
3年前改嫁母亲赠送股权给儿子,如今起诉要收回;父亲称当时口头协议股权是作为抚养费赠送的
捏着这张打印纸,8岁的小斌(化名)好奇地阅读着,但整页文字,除了认识几个名字外,他并不懂这些字句的含义。孩子还不能明白,这是妈妈递送到法院的起诉书。
6月8日,小斌的爸爸龙先生收到岳麓区法院的传票,被告是他年仅8岁的儿子小斌,而原告是孩子的亲生母亲罗女士。
原来,3年前,已与龙先生离婚的罗女士,将名下的天马村股份赠送给儿子小斌。今年6月,罗女士起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赠送行为,收回对股权的收益。这让龙先生难以接受。
母亲起诉遭遇经济困难,要求收回股权
龙先生是岳麓区天马村的村民。龙先生2002年与罗女士结婚,两年后,儿子小斌出生。婚后,两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2006年12月,经岳麓区法院调解离婚。小斌由龙先生抚养,罗女士远嫁台湾。
这几年,罗女士在台湾生活,育有一子,偶尔会回到长沙。今年6月,罗女士一纸诉状,将8岁的儿子小斌告上法庭。罗女士在起诉状中说,自己当年经济状况较好,且希望能正常行使对小斌的探视权,于是2010年在家乡时,罗女士决定将自己名下的股份赠与小斌。
2010年2月2日,罗女士写了两份文书,一份《赠与书》中说,她将所持的天马村股份合作联社的股权证送给小斌,所有股份事宜都交由小斌处理,她本人概不过问。另一份《委托书》中说,自己与天马村七组所有的金钱来往都委托给小斌处理,概不过问。
起诉状中罗女士称,自从将股份送给小斌后,自己再难以见到小斌,无法享有探视权。而且,罗女士名下的股权证在天马村近2年多的收益,并不完全是小斌的法定代理人龙先生签收的。罗女士称自己没有工作,目前经济出现重大困难,生活难以维系。
因此,罗女士将儿子小斌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这一赠送行为,并由原告享有这一股权的收益。
父亲回应孩子还没搞懂起诉书的意思
对于这起官司,龙先生难以接受。龙先生说,离婚前,他与罗女士曾有口头协议,罗女士不用支付抚养费,股份是作为抚养费赠送给儿子的。
2010年,龙先生听说村里有一笔分红,罗女士户口在村里但人在外地,钱被暂扣。后来,罗女士传真来一份“结婚公证书”,小斌才开始享有分红。
龙先生说,2007年和2008年,这部分股份产生的分红为1300元;从2009年开始,分红有所上涨,4年时间共分得23300元。目前,天马村正在清算资产,小斌受赠的股份可能会产生8万多元的收益。
龙先生说,小斌的分红除一次是由在村里上班的表弟代领外,其余均由龙先生本人和龙先生母亲领取。至于股权没有更名,龙先生说,这是村里的规定,股权可赠与或继承,但不能更名。
“这场官司对小孩的伤害太大了,离婚已伤害过孩子一次。他只认得起诉状上的几个名字,还没搞懂起诉书是什么意思,就被推上了被告席。”龙先生说,希望与罗女士当面协商,但联系不上她。
6月23日上午,记者设法联系上已回长沙的罗女士。她说自己刚回,手上有很多事要处理,等处理完再与记者联系。律师称,案件预计7月上旬开庭。
[律师观点]
送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道德义务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李健律师认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当事人远行之前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包含有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因此现在想撤销赠与非常困难。李健还强调,本案被告其实还享有索要抚养费的反诉权利,因此建议原告基于法律规则和情感因素,尽量与被告监护人协商解决此纠纷。
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被告代理律师赵荣说,根据《合同法》,两种情况下的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经过公证的,一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在办理离婚的背景下签订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属于负有一定义务的赠与合同。
赵荣认为,案件背后是一个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是赠与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合同法》中关于股权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第二条又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公司法》中对于股权有相关规定,但被告受赠的股权并非公司股权,而是村里的集体财产,“本案无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就看法院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