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河南的田某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他觉得很“冤”:喝酒后,自己明明开的是辆电动自行车,怎么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原来,经鉴定,这辆电动自行车“超标”,性质上属于机动车。目前,田某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喝了一瓶白酒后骑车撞人致伤
6月13日上午10点40分,镇海交警大队蛟川中队接到市民报警,蛟川街道炼化线上发生一起两辆电动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有人受伤挺严重。
民警到现场调查后了解到,田某在骑行过程中试图超车,由于骑行不稳,不慎与同向骑行的吴某发生碰撞,吴某被撞倒后,躺在地上起不来。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坐骨骨折。之后由法医鉴定为轻伤。
事故发生后,民警在现场询问田某,结果在他身上闻到浓重的酒味,便对其进行了酒精浓度检测。田某不配合,民警随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查。结果显示,田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达292mg/100ml。
看到检测结果,田某这才承认自己早上喝了一瓶白酒。不过,他觉得自己开的是辆电动自行车,酒后骑车也不算什么。然而,事情没那么简单。
经鉴定肇事电动自行车属机动车
事后,镇海交警大队将田某肇事时开的电动自行车送到专业鉴定机构,结果显示,这是辆超标电动自行车,当列入机动车范畴。因此,案件有了转折性的变化。
交警介绍说,经过鉴定,田某的电动自行车时速超过20公里,车身重量超过40公斤,而且没有踏脚,即为老百姓常叫的超标电动车。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这类电动自行车是被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的。
基于鉴定结果,田某血液中酒精已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他的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按照法律规定要“醉驾入刑”。不过,因为田某本身脚部有残疾,他的妻子也是残疾人士,目前,公安部门允许其取保候审。待正式的鉴定报告送达后,田某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速、车重、脚踏是主要鉴定标准
和田某一样,有不少市民认为酒后骑车没什么大不了,顶多只是自己骑不稳,有点小擦碰。事实上,在发生的交通事故中,醉酒骑车引起的严重交通事故不少。
处罚方面,有这样的“轻视”并不难理解,若醉酒骑行非机动车,按照规定仅罚款50元。但如果是醉酒开机动车,那就是“醉驾入刑”。两者性质不同,当事人所要承受的法律后果也是天壤之别。
然而不能忽视的现实是,2011年我市关于电动自行车出过一组数据: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为100多万辆,加上未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估计全市有200多万辆电动自行车。而未上牌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超标”。若是按照车辆鉴定的标准(时速、车重以及有无脚踏),宁波街头恐怕有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要列入机动车范畴。
车辆属性鉴定有明确规定
随着醉酒骑车事故的不断增多,有关部门对此也越来越重视。尤其是在鉴定车辆性质的范围、流程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昨天下午,记者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了解到,根据文件规定(《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保监局关于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安交管部门、人民法院等办案单位可因办理案件需要,对车辆属性不明确的电驱动两轮车辆进行委托鉴定。
镇海交警表示,这起事故中,田某醉酒骑行,对方轻伤,且田某对这次事故负有责任,警方认为需要对其电动自行车性质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