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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购物游”屡禁不止 已形成完整利益链条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6-20 11:05:45

  “零负团费”已形成完整而固定的利益链条,购物和自费所产生的巨额利润是“购物游”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

  国家三令五申打击旅游业“零负团费”现象,但各种“零负团费”的香港旅游产品仍旧热销,不少游客投诉称,“零负团费”的旅行质量低,香港游变身“购物游”。记者调查发现,“零负团费”已形成了完整而固定的利益链条和盈利模式,购物和自费两项所产生的巨额利润是导致“零负团费”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旅行社通过与其他商家合作,以赠送优惠卡、贵宾卡为噱头来揽客,游客无需另行支付团费,本质上就是“零负团费”:游客旅行质量低,行程时间被购物占据,且只能在指定的购物点购买,香港地接社和导游通过购物点回扣来获取利润。

  今年10月1日,我国首部《旅游法》将正式施行,其中第35条专门针对“购物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做出规定,引起了旅游业界的热议。旅游法的出台能否遏制住存在多年的香港“零负团费”现象?业内认为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还需要制定进一步的执行细则和惩罚措施,更需要香港和内地政府部门的严格执法。

  6月12日,记者通过网络搜索“香港旅游团购”,包括百易团、青团网、满座团等各团购网站,都有“零负团费”的香港旅游产品销售。一件“10元乐享原价3980元的香港澳门4天3夜双人游”的产品,销量达到了7656件,在《购买须知》中写明:通行证签发地是广东、广西、海南、福建的旅游者不可参团,且只限年龄28至58岁的首次进港人士参加。

  为何会有这些规定?一位侯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为这个旅行团由港澳商家赞助,是为了促进经济和拉动内地消费的优惠政策。当记者表示自己是深圳签发的港澳通行证,但也想参团时,侯某很直接地拒绝了记者的要求,并表示记者的团购券不能退,建议赠送给内地的亲友。在记者再三要求之下,侯某表示,这不是深圳的旅行社可以决定的,“就算让你去,香港的地接社看到你的通行证是G签也会让你退团,或者让你再加很多团费,因为之前就有深圳的人占了名额白用了他们的交通,但又不买东西的。”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指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在这种运行模式下,客源地组团社不付给目的地地接社任何资金,只输送客源。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费,以及地接社的折旧费、利润、税金、导游服务费等都来自于导游所交的“人头费”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签单”,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主,导游人头费为辅,地接社和导游的“回扣”项目多。

  一位匿名的深圳某旅行社负责人告诉记者,“零负团费”可以说是华人旅游圈特有的现象,1995年左右,泰国游开始出现“零负团费”,并逐渐波及到马来西亚、新加坡、港澳、欧美等针对中国内地的旅游产品。2003年下半年,以海南游为起点,“零负团费”的现象逐渐扩展到整个内地。

  “从全国各地的中介旅行社、到深圳旅行社、香港地接社、两地的导游、再到香港的购物点,‘零负团费’早已有一套完整且固化的盈利模式。”他告诉记者,总的利润空间在5到12倍,即1元成本的自费项目和购物点商品卖价为6至13元,如珠宝、手表等高利润的商品,香港导游和地接社可拿到一半利润作为回佣。

  “香港零负团费现象始终得不到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购物和自费两项所产生的巨额利润。”他估算,目前香港团体旅游产品中,“纯玩团”所占比例不到10%,余下几乎全是“购物团”,“实际上,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自由行,连二级城市的游客赴香港跟团游的比例都已经下降到五成。旅行社如果继续用‘零负团费’的方式,消费者只会越来越不信任旅行社,团体旅游产品也会越来越难做。”

  近年来,内地游客赴香港旅游纠纷频发。2011年2月,内地游客在港因被强制购物与香港导游大打出手闹上法庭;今年春节,香港又发生“游客夜宿旅游大巴”事件,再一次把香港低团费甚至“零负团费”泛滥的现象摆上台面。

  实际上,香港早已采取了种种措施试图解决这一难题。《内地居民赴港旅游组团社与地接社合同要点》从6个方面规范内地组团社和香港地接社,在行程安排、购物场所、次数和时间以及团费价格等方面都要进行合同式申明,2011年2月起,香港特区政府实施十项新规加强规范旅游行业,包括“一团一导游”与“旅行社和导游记分制”,目的均在于打击“零负团费”和强迫购物现象。

  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旅游与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丁认为,香港政府对于旅游业“零负团费”的现象监管和打击力度都不够。6月17日,他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目前香港游供需两旺,旅行社竞争激烈,主管部门的约束力又不够,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野马旅行社”,这就给低价同质竞争留出了空间。

  今年10月1日,三易其稿的国家《旅游法》将正式施行,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等。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对于《旅游法》的出台,业内认为对零负团费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还需要后续的细则条例和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以往政府也出台了很多相关的规定,旅游法的出台无非是由行政管制上升到了国家层面的法律约束。”宋丁表示。

来源: 深圳商报 作者: 编辑: 单春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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