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日,市民李女士带着两张青藤茶馆的茶券,来到了青藤茶馆南山路店。可是,店员却当场拒绝李女士使用该券。原因是,两张茶券于2012年3月5日过期。“我听说,有价赠券是不可以设定有效期限的,青藤茶馆这么做对吗?”李女士向12345市长热线提出申诉。
两张过期茶券青藤茶馆不予使用
在茶馆遭到店员的拒绝后,李女士懊恼不已。回到家,李女士打电话到青藤茶馆,想与店长联系,看看有没有折中的办法,让她使用茶券。但店员以店长不在为由,拒绝了李女士的要求。
李女士认为,茶券设定了有效期限,这本身就是茶馆不对。在她看来,似乎早有相关规定,有价赠券不得限制有效期。但是,李女士并不了解有关规定的具体出处,也没有办法和茶馆负责人交涉。
从李女士的茶券上看,两张茶券是连号,号码为1125959、1125960。每张茶券的价值均为80元,使用有效期为2012年3月5日。时隔一年,李女士只能回忆起,两张茶券是单位发的,但是有关购买茶券的凭证,李女士已经无法提供。
昨天下午,本报维权记者联系上了青藤茶馆南山路店的主管余小姐。余小姐表示,茶馆是允许消费者使用已经过期的茶券,但是消费者必须请当时茶券的购买者出面,为其更换新版的茶券,或者由消费者提供相应的票据。
虽然,茶馆的两项规定合乎情理,但对消费者来说很难实施。因为有的单位会以团队的方式购买一批茶券,消费者很难为了两张茶券要求单位相关负责人出面,赶到茶馆为其更换新茶券。消费者也拿不到茶券购买的具体凭证。这种两难的状况,造成了消费者使用过期茶券被拒,而商家也无从处理的局面。
有价赠券可以设置有效期吗?
市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券面过期或是礼券无法兑现等情况,当前无法从法律法规层面有所规范。因此,在遇到纠纷时,工商、消协工作人员均视情形来处理。
以李女士的遭遇为例,茶券相当于一张“简易合同”,是李女士所在单位先付款后,确保消费者可以凭券消费的一张凭证。当消费者购买茶券的钱提前交给茶馆,商家却以“过期作废”为由拒绝其使用,商家这么做肯定是不对的。
但是,消费者既然花钱购买了茶券,就表示消费者认可了茶券上对“有效期限”的规定。消费者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使用,本身也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另外,茶券上的价值对应的是茶馆以前的服务,现在,茶馆的服务和产品升级了,消费者既然错过了之前的服务,应该补偿一定的差额,以弥补商家的损失。
不过,如果有价赠券是商家送出的“赠券”,处理起来就另当别论了。消费者并未为这种赠券花钱,所以过期后商家不再提供服务,消费者也没有维权的切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