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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设局骗走储户2000万 银行被判担责8成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5-29 10:31:14

  银行“三项过错”

  柜面工作人员在处理开户时,未让客户本人收取银行卡并设置密码。

  银行未按照规定要求划转款项者提供相关有效的身份证明。

  犯罪分子几次从被害者账户中转出超过50万元,银行均未按规定进行报备。

  “只需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除了规定的利息,还可获得月息1%的额外收益。”诱人的高额回报背后,只是一场由银行员工参与的骗局,骗得一家公司老总将2000万元存款转入他人账户。

  日前,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黄浦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银行担责八成,应返还王先生存款本金1395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设局:

  2000万存款额外1%月息

  王先生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的负责人。2008年11月,王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陆女士。陆女士告诉王先生,她受多家银行的私下委托,帮银行拉存款,如果客户愿意将闲余资金存入指定银行,银行就会通过其他途径额外支付每月1%的利息。在反复考虑后,王先生同意将钱存入陆女士指定的这家银行。

  于是,王先生在陆女士的陪同下来到某银行打浦支行。两个穿着银行工作服的工作人员将王先生带到了贵宾理财室办理开户手续。其中一名工作人员热情地帮王先生填写开户申请单,另一名工作人员则拿着王先生签名确认的开户资料和身份证等前往柜面,为王先生开立了存款账户,并将存折交给了王先生。

  开户当天,王先生往该存折内存入了500万元。在陆女士的要求下,王先生还租用了银行保管箱用于存放存折,并将钥匙交由陆女士保管,同时出具承诺书,同意3个月内不查询、不取现。

  此后,王先生又陆续往自己的账户中添了存款1500万元,并拿到了255万元的回报。

  作案:

  偷偷复印身份证

  然而,只过了5个月,王先生吃惊地发现其账户内的2000万元存款大部分已被一张姓陌生人划走,账户内只剩下不足1万元。

  在警方的介入下,王先生方才得知,当初办理存折开户时,银行贵宾室里接待王先生的两名工作人员偷偷复印了他的身份证,截留了与存折配套的银行卡并设置了密码。

  之后两人又将王先生的银行卡和密码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起给了张某。就这样,每当王先生往存折里存钱后,张某就轻而易举地通过银行卡、密码和身份证复印件将钱划走。

  最终,张某等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王先生的这笔巨额存款却迟迟没有说法。王先生认为,自己既不知晓也未参与罪犯的盗划行为,存款被人盗划,银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于是起诉银行要求其兑付存款并支付利息。

  银行:

  客户委托取款银行无责

  庭审中,银行辩称,帮助王先生填写开户资料的两名工作人员均非该行正式员工,一人是推销保险的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另一人则是该银行其他支行的员工。在整个业务过程中,真正履行银行职务行为的应该是在柜面内替王先生办理开户手续的柜面人员,而该员工操作手续合法。

  银行强调,王先生在开户申请单“本人已领到借记卡”处签字确认,说明当时王先生已经拿到了借记卡。事实上,本案实质是王先生委托张某从涉案账户中提取存款,银行按照规章制度配合其完成了取款,银行的兑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王先生应向犯罪分子索赔或要求公安机关退回赃款。

  对此,王先生认为,他是出于对银行工作人员的信任,才会在申请单上签字。当初自己并不知道办理存折的同时还办了银行卡,更不知道银行工作人员设置了银行卡密码,是柜面工作人员违规将银行卡交给了犯罪分子导致了案发。此外,张某仅凭复印件就顺利划款,银行也属违规操作。

  法院:

  银行有重大过错担责八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与银行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未对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尽到监管职责,在张某划转款项时,未严格按规定要求客户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未核对张某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关系,因此对王先生存款被盗划重大过错,应承担80%的责任。

  王先生在开户登记表签名时对相关内容未尽应有的审慎注意义务,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开户后又将存折及存放存折的保管箱钥匙交于他人,客观上放任自己账户由他人掌控,并在银行外收取高额利息,对账户内款项被盗划并造成损失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20%的责任。此外,王先生收取的高额利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保护,应依法抵扣相应的本金。

来源: 搜狐新闻 作者: 编辑: 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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