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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7年未提货 百安居要收17万仓储费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5-20 15:42:48

  上海市民黄先生于2006年在百安居购买了一批地板,价值近7万元,他今年回国后准备去提货,却被告知需支付17万余元的仓储费。对此,上海市消保委认为,百安居的条款名为仓储费,实际上是违约金。以“货款价值日千分之一”来收取,容易使经营者出现怠于采取通知、货物交付、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等行为。

  市民黄先生于2006年在百安居购买了一批地板,价值近7万元。他今年回国后准备去提货,却被百安居告知需另行支付17万余元的仓储费。7年间,货品一直都存放在仓库里吗?天价“仓储费”究竟如何得出?接投投诉后,上海市消保委约谈了百安居的相关负责人。顾客:

  未及时提货需付17万仓储费据黄先生介绍,他于2006年3月在百安居金桥店购买了一批柚木素木地板,价值69000元。当时双方约定送货方式为商送,但此后货物始终没有送出。此后,因工作黄先生出国,无暇顾及此事。今年3月中旬,黄先生回国后准备去提货,商家的短信称,其购买的地板仍然在百安居仓库内。如果要送货,黄先生需另行支付178880元的仓储费。

  “之前我们打电话联系过消费者,但电话始终没有打通。”百安居上海区域的相关负责人表示,黄先生订货后当场付清了全款,商家开具了一张送货单。在送货单上,除了手写注明了商品名称、规格、单价、数量以及“商送”字样外,还印有注意事项,其中第二条“顾客购买的商品请于购物之日起三十天内提货,每超过一天收取货款价值千分之一的仓储费”,17万余元的费用也因此得出。

  然而,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可能没有意识到或根本没看到这一条款。在“我爱购物网论坛”上,一名网友就表示,“在百安居买了两整套洁具,当时没仔细看送货单,今天翻出来看才发现,超过30天以后每天都要收千分之一的仓储费!问题是我们买东西的时候没有销售跟我们说过这一条啊!”百安居:

  仓储费可降至8万元“我们向黄先生提供几个方案,可以将仓储费与货物相抵;如果要退货,就需要支付仓储费。”上述百安居相关负责人说,“若要提货,仓储费可以商量,我们只要他(黄先生)付8万元就行了……我们也有财务成本的。”

  “既然消费者当场付清了全款,没有拖欠你们钱,财务成本从何谈起?”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问,“17万元也好,8万元也好,这7年间,货品一直都存放在仓库里吗?现在交不交得出?”

  “作为企业不可能一直(把货物)放在仓库,真放那么多年,虫蛀什么的,谁都不能保证货品不出问题。”上述百安居相关负责人说,“当时订购地板的厂家现在还在经营,可以做出来一批(相同的型号款式),我们通知厂家直接发货,标签是贴上去的,你知道是新的还是旧的呢。不过现在做的地板价格比之前贵多了。”

  “任何一个条款对消费者都要公平,你们的条款名为仓储费,实际上是违约金的概念。随着时间的延长,问题就会暴露出来。”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一般来说,“仓储费”是按重量(吨、千克等)或体积(平方米等)每天固定数额的标准来计收的。以“货款价值日千分之一”来收取,容易使经营者出现怠于采取通知、货物交付、补救措施或解除合同等行为。

  市消保委:

  双方不应是仓储合同关系对于上述情况,上海市消保委认为,黄先生向百安居购买木地板,双方之间就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而非保管或仓储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百安居在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提供的“仓储”系买卖行为的相关衍生服务内容。

  上海市消保委认为,若经营者将消费者怠于提货行为而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金”,则比规定为“仓储费”更显合理。根据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百安居提出178880元的仓储费,对比消费者支付69000元的购货款,显然远远超出了消费者订立买卖合同时可以预计的范围。此外,考虑到公平原则,本着合同法中的“减损原则”,经营者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上海市消保委志愿者律师、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吕军律师表示,百安居需要举证其确实有17万元仓储费的直接对应损失,即百安居确由于黄先生这批货的原因,而额外支付了这笔仓储费的事实,而这对于百安居而言估计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举证。 “百安居应当与消费者积极协商,在提出具体主张时也需提供其因消费者未提货而发生额外费用的依据,并且该数额应当合法合理。”上海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

来源: 东方早报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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