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中国证监会通报万福生科
案的相关处罚决定。昨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该案中各方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一、支持探索市场化的对民事侵权的补偿机制
对于“平安证券
推出的对适格投资者进行先行补偿的方案,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万福生科
提起民事诉讼的诉权”的疑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依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的前提下,证监会认为,欺诈上市发行案民事权利纠纷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侵权损害,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解决证券市场民事侵权纠纷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益尝试,证监会支持探索一种市场化的对民事侵权的补偿机制,消除市场违法违规的不良后果。
“过去几年,通过民事诉讼解决投资者赔偿问题效果非常不理想,取证难、认证难、耗时长、索赔少,投资者和专业人士对投资者赔偿制度反映比较大,本次尝试是有效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和方法。”新闻发言人说。
他同时指出,协商并不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简单协商,应该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办理,主要着力点还是依法公平合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他进一步指出,目前平安证券已将投资者赔偿基金缴付到位,龚永福夫妇也已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由投资者保护基金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赔偿方案的协调实施,证监会尽最大努力监督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
“当事人对赔偿方案有异议的,仍然有权通过民事诉讼依法索赔。”新闻发言人表示。
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没有任何资格限制
对于“为什么只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做出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罚款,且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等处罚规定,而没有撤销该所的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疑问,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由业务许可类型和法律法规决定的。
他进一步解释: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资格确认和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两项行政许可项目,为此,司法部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司法部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与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的是,根据现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没有任何资格限制,因此对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不存在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许可的内容。
同时,证监会不仅依据《证券法》对博鳌律师事务所做出了没收收入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且依据相关办法规定的最严厉的措施,对博鳌所采取了“12个月内不接受其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的监管措施。
“上述措施体现了证监会对未勤勉尽责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律师事务所严惩不贷的处理态度。”新闻发言人说。
三、重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
对于“为何仅对万福生科处以30万罚款等措施”的疑惑,新闻发言人介绍,万福生科涉嫌证券违法事项有四项,一是通过编造重大虚假财务数据的方式,在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骗取发行核准,属于发行欺诈;第二,201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第三, 2012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第四,未就2012年上半年停产事项履行及时报告、公告义务,也未在2012年半年度报告予以披露。此外,还涉嫌伪造金融票证,违反相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但并不是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因此是有差别的。
“上述证券违法事项的前三项和伪造金融票证事项,已涉嫌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万福生科及有关责任人员龚永福、覃学军的欺诈发行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犯罪,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新闻发言人说。
他同时介绍,此次处罚,证监会仅仅是对万福生科第四项证券违法行为依法按规定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上述事项中不涉及刑事责任的高管给予行政处罚。
“这体现了从重从快处罚的原则。”新闻发言人表示,一方面,处罚要与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相适应,另一方面,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罚,体现了重在惩戒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
他同时表示,除去接受刑事调查和承担行政处罚之外,作为万福生科造假的始作俑者,龚永福夫妇已将3000万股万福生科股票质押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作为履行赔偿责任的保证。从对万福生科及实际控制人的处罚的综合
力度来看,体现了证监会对财务造假欺诈上市行为从严从重打击态度,也体现了证监会在政策上更加注重对投资者赔偿的政策取向。
四、对平安证券处罚体现从重原则
对平安证券暂定3个月保荐资格的质疑,新闻发言人也做出解释。
第一,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的起算时间,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下达的时间算起。从证监会对平安证券及其责任人的执法态度来看,也是体现了从重处理原则,“如对平安证券的处罚明显重于近年来证监会对绿大地等类似案件给予的处罚”。
第二,平安证券不仅被采取暂停保荐资格三个月的处罚,而且平安证券已经立案调查,被采取暂不受理其保荐业务推荐的监管措施。
“这是保荐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一例。”新闻发言人说,而万福生科案是一个标杆。
第三,考虑到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理。证监会将以对平安证券处理为标杆,对当事主体是否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作为给予行政处罚监管措施的重要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