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财经频道 > 深度阅读
该谁来帮我们对付信用卡盗贼?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5-16 16:08:45

  昨日报载,广州市海珠区一高档酒楼,从楼面部长到服务员收银员,真实面目竟是专门克隆客户信用卡的作案团伙,他们捞了一大笔准备集体辞职之际,被警察一窝端。

  好险!幸亏警方及时出手。不过,和每次看到类似报道时一样,我不禁要想:盗贼们固然已被拿下,然而那些卡不离身、钱却被刷掉成千上万的苦主们,能把钱追回来吗?谁应该负责?

  这是不易回答的问题,在此类新闻里一般也看不到答案。少数有交代的报道,也难有定论,最后诉诸法院也显得正常不过。不过,法院对此类官司的判决,往往也令人一头雾水。从目前的情况看,每有此类案件发生,所有“有关方面”,一般是警方表现出来的是尽职破案;银行和商家则好像“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信用卡主人则悲哀地:“该找谁?”

  虽然不乏“防盗须知”、“防克隆支招”之类的提醒,但仔细一看,所谓的“支招”和“须知”,无非就是卡不离视线、设置密码、定期改密码之类,给人的感觉就好像信用卡被盗,完全是持卡人和盗贼之间斗智斗勇的故事,和银行与商家乃至警方关系不大。

  不错,持卡人当然要小心,事实上谁不在乎自己的钱呢?问题是,如果你遇到前面所说的从部长到收银员之类的“一条龙”,就算你的心再细,防范意识再强,也双拳难敌四手,防不胜防啊!而且,持卡人一般也就是图个信用卡方便,对其中的技术不甚了了,加上又身在明处,遇到躲在暗处有备而来的“专业”盗贼,很难不落下风。

  所以说,持卡人应该小心,但再小心也还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那要靠什么呢?警方的“小心、尽心”是必须的,暂且不谈。这里要说的,是发卡的银行和商家的责任。

  信用卡被克隆被盗刷,银行和商家不是“事不关己”。商家在接受顾客消费时,也应该尽自己的义务,尤其遇到需要签名的,更不能马虎。当然,更应该负责的,还是银行!

  银行作为发卡的机构,对信用卡的技术指标、安全标准是非常清楚,也应该负最大责任的。这样一个有钱有势的机构,良好的服务不能只停留在推销信用卡时,更要表现在为信用卡的安全提供足够的保障,并投入相应的成本。比如说,很多报道说,采用芯片的信用卡就很难被复制,但这样的信用卡成本较高,如果银行都用这样的信用卡,就要大笔“额外”支出——如果事实真是这样,银行则必须明白,或者法律要让它明白,这样的支出,是“必须”而不是“额外”。你一个正规的机构,技术跟不上克隆团伙,说不过去!

  如果银行能首先负起应负的责任,持卡人和商家也小心,那么信用卡被克隆被盗刷即使不能杜绝,也会大量减少吧。

来源: 人民网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