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上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林某(女,39岁,温州瑞安人)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林某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违法所得人民币4.28343亿被责令予以退赔,返还相关被害人。据悉,该案系温州市目前为止涉案金额最多的集资诈骗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林某于2007年开始向他人集资投资期货,2008年5月伙同翁某等人设立温州鑫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违规代理香港华富嘉洛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期货交易平台,从其客户的证券、期货交易佣金中获取分成。自2008年开始,林某本人或以蔡某、张某等20余人名义在华富嘉洛公司开设证券、期货帐户,集资雇人主要进行期货交易。产生巨额亏损后,林某隐瞒真相,虚构炒期货很赚钱的假象,以委托炒期货利润共享、风险分担的形式,或虚构运作公司上市、打新股、银行拉存等项目需要巨额资金,承诺本金无风险,以高息或高回报率为诱饵,陆续向朋友、同事、同学、老师、亲戚、邻居以及他们介绍的不特定对象继续非法集资,部分用于前期集资款还本付息、支付回报,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股票。随着亏损数额和利息、回报支出的不断增加,林某继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拆东墙补西墙,直到2011年10月下旬因资金无法周转而案发。
截止2011年10月下旬,林某向他人非法集资数额,包括部分利息和投资回报转入,没有扣除部分已付利息和少量近期还本数额的情况下,累计6.4亿余元人民币,实际骗取集资款不能归还数额累计4.28343亿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林某以高息或高回报为诱饵,置被害人资金安全不顾,集资用于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在持续巨额亏损后,明知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仍虚构投资项目,宣传投资很赚钱的假象,骗取被害人信任,继续以各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集资,将集资款部分用于还本付息,部分继续用于炒期货,最后导致4.28亿余元巨额款项不能归还,足以认定其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构成集资诈骗罪,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鉴于林某集资诈骗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骗取的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进行个人高风险投资造成严重亏损,且犯罪涉及面广,给众多被害人造成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