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与医院合谋,伪造救助档案,骗取国家专项资金5万多元。记者近日从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获悉,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原站长吴明亮一审获刑5年。
1996年9月10日,为解决枣阳市退伍军人优抚对象精神病患者看病难的问题,枣阳市民政局与襄樊(现为襄阳)市安定医院共同协商,在枣阳市成立襄樊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
双方约定:由枣阳市民政局无偿提供医疗场地,并负责房屋、场地改造、维修和后勤保障,襄樊市安定医院提供医护人员,配备一定医疗设施,双方共同管理。
2002年10月1日起至今,原襄阳市安定医院职工郭建明、李建设承包襄樊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
2008年9月1日,吴明亮被任命为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
2010年3月至2012年2月,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共送10名精神病人到该市中医医院治疗,国家拨付8万多元医疗费。
2010年6月至2012年2月,吴明亮以救助站经费紧张为由,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手段,先后5次从枣阳市中医院领取现金14838元,并据为己有。
按国家相关政策,对救助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会给予一定的补助。看出发财门道后,吴明亮与襄阳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合作”更为紧密。
枣阳市社会救助管理站在接送救助对象时,都是无偿使用襄阳市安定医院枣阳分院的车辆,同时吴明亮本人也一直使用该医院的车辆。为了弥补车辆费用,2010年4月,吴明亮与郭建明商量,双方共同做几个虚假救助档案套取公款。郭建明、李建设和另一承包人商量后,表示同意。
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吴明亮与郭建明、李建设亲自或指使他人先后伪造12人的虚假救助档案资料,从枣阳市财政局骗取国家专项资金5.6万余元。其中,吴明亮分得1.5万元,余款被郭建明、李建设据为己有。
另外,2002年7月,吴明亮在任枣阳市光荣院(亦称福利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未经过招投标,个人决定将本单位综合楼工程交给曹某承建。同年11月,为了感谢吴明亮在工程中的关照,曹某送给吴现金两万元,吴明亮将此款用于个人购房。案发后,吴明亮将赃款退还。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吴明亮犯贪污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
此外,同案被告人郭建明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李建设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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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0日,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告知媒体,因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而外逃的犯罪嫌疑人潘家明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涉嫌违纪的6名责任人已被责令停职,接受组织调查。4月15日,媒体报道称,作为河南省雨露计划培训基地之一的信阳市潢川县今日技工学校,无年检、无场地、无师资,该校于2007年注册,一直未年检;在潢川县扶贫办已获补贴登记表上,登记的400余人信息大部分无法核实,而凭此表,“今日技工学校”却领到了河南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就业补贴款共计42.2万元。
□说“法”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犯罪需重点打击
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这种资金都会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而且,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在扶贫、涉农、特殊人群救助等方面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拨出了相当数额的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可谓事关群众福祉。
随着各种专项资金的拨付,冒领、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案件也随之出现,其中以单位的形式违规套取、挪用和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的现象突出,但是却少有单位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尚不完善。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议增设单位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理由是,现行刑法所规定的140余个单位犯罪中,仅有违规运用资金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可供适用,且两罪的适用空间极为有限。
因此,明确规定单位违规套取、挪用、侵吞国家专项资金罪,加大对侵占国家专项资金行为的打击力度显得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