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学者认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基本标准是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到GDP的5%以上。这一观点是否科学?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部副主任祁述裕教授。
祁述裕认为,不能仅以文化产业增加值是否占到GDP的5%来衡量文化产业是否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第一,“支柱性产业”与“支柱产业”的定义有所差别。所谓支柱性,不仅体现为其占GDP的比重,还要看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十二五”规划提出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重点是强调这种引领和推动作用。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当然要重视提高其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确实能为考察文化产业发展状况提供参考。但如果把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提到不恰当的位置,将其作为评判文化产业发展好坏、快慢的唯一标准,就背离了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
第二,5%只是一个原则性要求,不能搞“一刀切”。如果机械地理解5%,就很可能产生一些负面作用。比如,在政绩考核的压力下,一些文化产业基础薄弱的地方会盲目发展文化产业,提出一些不切实际的目标。因此,各地应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积极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而不能一味追求数量和规模增长,导致数量与质量失衡、规模与效益失衡。
第三,统计方式不同,GDP占比也不一样。由于产业结构不同、统计方式不同,即使同为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其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有高有低,如英国为8%左右,而日本只有3%左右,但不能说日本的文化产业就不行。现在有的地方把一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装到文化产业的筐里,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提高当地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这是不科学的。
第四,考察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不仅要看文化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而且要看文化产业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作用。就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来说,不仅要看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还要看投入产出比,看文化产业就业在整体就业中的比重,文化消费在整体消费中的比重,文化产品出口在全部出口中的比重等。就对文化繁荣发展的贡献来说,要看是否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类别人群的文化消费需求,是否提升了公民文化素养,是否提高了人们的生活品质、改善了人们的生活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