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浙江新闻
员工要涨薪企业不能拒绝协商 宁波立法支持集体协商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4-26 09:04:02

  昨天,宁波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请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

  工资集体协商,意味着通过立法,劳资双方的薪酬谈判合法化,能拿到多少工资,不再由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劳资双方可以谈。

  员工向企业要求涨工资企业不得拒绝

  其实,宁波市早在1999年,就已逐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试点。

  不过时至今日,要想涨工资,除非老板有规划,否则自己去要求,能够如愿的还是少数,更多的人因为担心会因此而丢了工作,绝口不提涨工资的事儿。

  于是,涨工资成了大家眼中的“高风险”职场行为。

  现在《草案》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约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具体协商时间和内容。

  要是企业没有工会,可以向上一级工会要求。

  什么时候和企业谈最合适呢?

  《草案》提到,一个工资年度内有六种情形之一发生的,劳方就可以提出涨工资的要求:

  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

  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超过工资增长;

  上年度利润超过10%或者劳动生产率有较大提高;

  企业平均收入与同地区或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差距过大;

  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同类或者相近岗位职工的工资收入差距明显。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可以对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进行协商。

  劳动定额的标准,应该是本企业90%以上的职工在法定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坐下来谈工资谈不拢怎么办?

  毕竟钱是从老板口袋里拿出来的,谈不拢怎么办?

  对此,《草案》提出了第三方解决方案。

  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会同同级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和职工协商代表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商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如果双方在工资集体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调解不成的,协议双方都可以依法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不认账”怎么办?

  《草案》里规定,如果企业“耍赖皮”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不提供或者不按时、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资料的,或者企业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工资协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会责令其限期整改。

  逾期未改的,给予通报批评,纳入企业信息不良信息库,取消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和荣誉称号,企业也不再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要是企业“死不悔改”拒不改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对该企业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企业无故降低职工协商代表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其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

  如果企业无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会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协商代表因此不同意恢复工作的,企业要依法按照其应得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相关数字】

  截止到2012年10月底,全市共签订工资集体协议19154份,覆盖企业54797家,涉及职工239万余人。

  其中,公有制企业1098家,占已建工会企业的93.2%;非公有制企业53699家,占已建工会企业的85.5%(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1304家,占已建工会企业的64%,涉及职工22万余人)。

  全市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96份,覆盖企业4147家,涉及职工近18万人;签订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1629份,覆盖企业40048家,涉及职工82万多人。

来源: 杭州网 作者: 编辑: 陈苹苹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