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湖南凤凰古城阜城外,两位工作人员正在门前检查游客门票。
图为实行门票制凤凰古城内(图右)与清明节首日(图左)游客量对比图。
正当湖南凤凰古城收取门票一事引起公众广泛关注之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的旅游法草案将焦点对准景区门票,强调景区门票价格不能说涨就涨,应严格规范程序。
旅游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收费和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审议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现在一些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随意涨价的问题突出,应当加以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参照价格法有关规定,增加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的程序,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地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草案明确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草案还规定,景区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草案同时提出,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景区“超载”要处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旅游法草案,对旅游安全高度重视,专门作了规范。
这些规定中,明确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对旅游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对提出了要求;规定了景区流量控制制度。另外,还对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安全警示、事故救助处置作了规定。
草案提出,景区不符合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以相应罚款。景区在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由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草案对旅游主管部门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处罚,也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