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年轻男子卖了自己的肾,再组织介绍别人卖肾……脏乱差的“卖肾基地”被曝光在拍客的镜头下,震惊全国。
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对轰动一时的特大卖肾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十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且没收违法所得。
据悉,这是杭州首例组织贩卖人体器官案。
9名被告被判1-10年主犯非法获利16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为牟利自2011年11月起在互联网上发布长期收购肾源的信息,招募自愿出卖肾脏的人员(以下简称供体),通过安排体检、配型、肾脏摘除手术,至2012年5月28日案发时,已组织10余名供体摘除了肾脏并出卖。
被告人吕某通过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每人次15000元至20000元的价格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其余8名被告先后参与其中,分别为被告人吕卿招募、管理供体、跟随手术及接送等。
被告人吕某、沈某、向某、白某、叶某、陈某、殷某、顾某、郝某结伙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其中被告人吕某、沈某、白某领导或参与成功出卖了多名供体的肾脏,犯罪情节严重。
主犯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名被告被分别判处1至10年有期徒刑不等。
“有偿自愿捐献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不是捐献是非法买卖
在本案中,部分供体和被告曾签订过一份“有偿自愿捐献协议”,写明“自愿捐献肾脏”,这样的协议究竟有没有效力?
江干法院认为,供体手术摘除肾脏虽然是自愿的,但他们行为本身并不是捐献,而是非法买卖。
2012年12月,天津市通过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这是中国首部单独规范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法规,在这个条例的总则部分,明确表述捐献人体器官倡导的是以挽救生命为目的的人道主义精神,是为了推动社会的文明进步。
而本案所述的卖方及中介都是为了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而不是以积极挽救他人的生命或恢复他人的身体健康。所以法院认为吕卿等人让供体签署所谓的自愿捐献协议只是企图掩盖自己犯罪行为或减轻责任的一种手段。该协议不影响对本案的定罪及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