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应带头招录符合法定比例的残障人士”
在宣海看来,自己的“公考”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反歧视行动。它的意义在于,“为残疾人争取平等就业的权利,让残疾人参与到社会事务管理中来。”
据了解,考试结束后第2天,宣海就联合其他残障人士,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3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建议信,倡导推广安徽省专门招录残障人士、首设无障碍考场等做法,切实落实残障人士国家机关内按比例就业制度,保障残障人士的就业权利。
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负责人于方强评价道,“安徽省的做法是突破性进展。”但他认为,从目前的形势看,消除残疾人就业歧视,仍有漫长的路要走。
我国于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确定了残障人士按比例就业制度,并在《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但是,这一规定的落实情况究竟如何呢?
2012年8月,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以公开申请政府信息的方式,对江苏、浙江、安徽和上海四地的公务员招录中的残障人士数量及比例进行了调查,并发布了《华东残障公务员招录调查报告》。
该调查以40个地级市和直辖市上海共41个城市作为样本,其中仅有18个城市作出了“有效回复”,提供了具体数字。有些城市给出的“无效回复”称:“没有具体数字、未统计或信息不存在。”
调查结果显示,2008年至2011年这4年中,18个地级市共招录公务员21184人,其中残障公务员8人,所占比例为0.03%。有12个城市,4年来从未招录过1名残障人士。在有残障人士招录的6市中,比例最低的某市为0.04%。
该报告分析说,造成残疾人在公务员系统就业比例低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性障碍仍然存在,如原人事部和卫生部2005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中明确规定,视力残障人和听力残障人不合格;监督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落实的机关级别较低,欠缺独立性。劳动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和各级残联,他们本身也是各地行政机关组成部门或者是接受法律委托的社会团体,难以对整个地方的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的行为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务员招录权利救济机制无力。近年来发生的公务员招录争议诉讼案中,绝大多数考生最终败诉,受害人很难得到有效救济。
此外,该报告着重指出,各机关缺乏吸纳残障人士就业的动力和压力。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障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可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替代。
“行政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异于将钱从‘左口袋’挪到‘右口袋’,无法对其实行有效监督。”于方强向中国青年报记者打了一个比方。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发布的“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调查报告”也曾指出,国家机关不应适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这是对法律精神的实质违反。同时,国家机关在公务员招录中,应当按照1.5%的标准为残障人士预留岗位,将部分适于残障人士的职位给予定向招录,这样才能保障残疾人担任公职的权利。
“如果行政机关带头招录符合法定比例的残障人士,就能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对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全社会都会重视起来。”于方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