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悟空”是谁的?一家公司在推出的网络游戏中,使用了“孙悟空”形象,被六小龄童诉至法院。昨天,市一中院通报,此案一审被驳回后,六小龄童已提起上诉。
六小龄童诉称,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自己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该游戏对外销售和牟利。六小龄童认为,自己对扮演的孙悟空形象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肆意使用,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开发的“西游记”游戏内容低俗,对自己的名誉也造成了损害,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自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而蓝港在线方面坚持称,不应该将原告的剧照形象与本人的肖像混为一谈,演员塑造的形象非其本人形象。据媒体报道,此前蓝港在线曾声明:“孙悟空并不是章金莱(六小龄童)先生个人的专利。”“我们尊重章金莱先生为传播古典文学名著《西游记》作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也不愿意看到章金莱先生因为曾出演过电视剧《西游记》的孙悟空角色,就以此自居并到处对孙悟空的形象进行商标注册,并随意状告厂商所谓的侵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孙悟空”形象来源于小说《西游记》,是一个拟人化的石猴形象,虽然六小龄童在电视剧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基于原告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征,但与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因此,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六小龄童本人肖像权的侵犯。而六小龄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名誉受损,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六小龄童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目前一中院已经受理此案,案件的二审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专家观点
艺术形象应该受保护
对于此案争议的焦点,扮演者对其塑造的艺术形象享有何种权利?艺术形象是否受法律保护?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景一认为,扮演者对其艺术形象享有表演者权和肖像权,演员的艺术形象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对此也存在很大争议,刘景一个人认为,扮演者对其塑造的艺术形象应该享有表演者权和肖像权,至于是否侵犯肖像权,要看对方是否以盈利为目的。(记者骆倩雯通讯员杨清惠)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