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走过10年之际,教育部就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发布指导意见——
教育部今天(3月3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试点高校和有关中学,“明晰试点定位、提高选拔质量、鼓励探索创新、加强规范指导”,不断深化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着力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
为了改革完善高考制度、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部于2003年在首批22所高校启动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历经10年,初步探索确立了“不唯高考分数”的高校选才观念和标准,探索了实现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弥补了高考制度的某些不足。
据教育部学生司负责人介绍,10年间,试点高校的数量和招生规模稳步增加。截至2012年,试点高校达到90所,通过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累计公示自主选拔录取资格考生19.8万人,实际录取10.7万人。
作为高考改革的重要方面,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为此,教育部会同国家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反复听取高校、中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等方面及专家的意见,形成了这份《指导意见》。
针对公众质疑的高校自主选拔存在“掐尖”、“小高考”等问题,《指导意见》给予了积极回应。明确高校自主选拔“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按照规定,入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录取要求,不应低于考生所在省份有关高校同批次同科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但对学科特长等表现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入选考生,学校可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提出破格投档申请。
“对于没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不足、仅是学业突出的学生,不再作为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生源主体,这部分学生可以通过高考录取体系择优录取。”教育部副部长杜玉波表示。他同时强调,“凡是通过高考能够实现考查目的的,就没有必要通过自主考核再去做,防止变成‘小高考’,增加考生负担”,“在改革完善面试考核方式、实行综合评价上,我们要动真格、想办法、真改革”。
据悉,包括口试、现场演示等方式的面试将成为今后高校自主选拔的“主打牌”。《指导意见》明确,“凡能证明确有某方面特长或潜质的考生,可直接进入学校考核面试环节”,“对于确有必要进行相关学科笔试的高校,笔试科目原则上一门,不超过两门,主要考查考生学科特长基础。”
在高校自主选拔试点走过10年之际,试点规模是否扩大以及如何确保教育公平等倍受关注的问题也在《指导意见》中有所体现。据悉,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计划仍将保持在“不超过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5%”的范围内,且纳入本校年度招生计划。同时,“在保证生源质量的基础上,向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地区或中学,以及中西部地区、农村地区中学的申请考生适当倾斜”。
按照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自主选拔录取政策公开、入选考生资格公示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自主选拔考试资格将采取在考生所在中学、有关高校、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及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发布平台四级公示的办法,坚决纠正和查处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
《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存在举办或参与组织辅导(培训)班、收取与录取挂钩的费用等行为的,或违规招生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校,将一律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资格。教育部还将逐步开展对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的综合评估,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90所试点高校之一的四川大学副校长步宏表示:“自主选拔是高考选拔的有机组成部分,学校将努力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的特殊人才,为学生提供个性化、多样化的培养,使每个学生充分发挥各自的特长潜质,使真正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