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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购房今年才签合同 开发商赔偿12名购房户各7万元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3-28 16:29:07

  2009年,12名购房户与开发商签订“购房意向书”,并分别交付了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诚信金。本想着过几个月就可以住进新房了,可没想到一等就是4年之久。更让他们不能接受的是,当初约定房价1880元/平方米,现在涨到了3700元/平方米。经过多方调解,最终开发商赔偿12名购房户各7万元。

  来自江山市山区的郑利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2009年与衢江某房开公司签订“购房意向书”,按约定再等几个月就可以交首付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但这一等就是4年之久。

  购房户:漫漫四年买房路

  郑利娟是江山市上余镇白鸡地村人,孩子在衢江一小读书。2009年9月,她在衢江沈家看中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遂交付诚信金5000元,并与房开公司签订了购房意向协议。房子已基本结顶,103平方米,总价约20万元。根据约定,再过几个月,就可以和房开公司签订正式购房合同。

  可等她再次打电话给房开公司售楼处时,却被告知暂时无法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原因是开发商和施工方发生纠纷,正在打官司。

  在此后的几年里,郑利娟和其他购房户多次致电或找到房开公司,均被告知无法签合同,因为房屋预售许可证没有批下来。

  今年2月中旬,郑利娟接到房开公司电话,称可以签订购房合同了,但房价已从原来的1880元/平方米,涨到了3700元/平方米。

  “我当时买房子只要20万元,现在得40万元,这么多年过去了,总价加几万块可以,再加20万元,相差太大了。”郑利娟不同意,“四五年了,攒起来的钱就等着买这套房子,连银行定期都不敢存。”

  和郑利娟同样遭遇的还有十多户购房户,之前均分别交付了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诚信金给房开公司,在等待签订购房合同的三四年时间里,只能选择持币等待,不敢投资,也不敢购买其他房子。

  开发商:打官司拖延工期

  该房开公司称,2009年年底,因为施工方违约,导致房子无法按时完工,双方诉至法院,这官司一打就是3年。直到今年1月,该楼盘才通过验收。由于建筑周期延长,成本增加,为减少损失,提高房价。

  开发商称,根据当地目前的市场价,该楼盘商品房可以卖5000元/平方米,给当年交过诚信金的购房户3700元/平方米,已经是优惠价,就是考虑到购房户的实际情况。

  律师:该案例开发商违约

  今年3月初,12名购房户一行找到了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庆林律师分析后认为,双方当年签订的购房意向书为预约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民法规范中对于合同的诚信履行有着很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该案例看,房开公司违约,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是,预约合同不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目前无论是在法学理论还是在法律实务中,对预约合同纠纷的处理,都尚未形成统一观点,诉讼解决该纠纷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陈庆林解释说,如果仅根据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的约定,房开公司除返还诚信金并加上一定的利息外,再赔付购房户相应的违约金,但这个结果购房户显然无法接受。

  陈庆林说,该案例中,购房户在4年等待中房价不断上涨,必须考虑他们的机会损失,参考全国范围内的相关判例,房开公司应该给予每位购房户一定的补偿。

  陈庆林律师组织双方进行多轮协商调解,房开公司和购房户终于达成一致:双方解除购房意向协议,房开公司退还购房户原先交纳的诚信金,于4月8日前补偿每名购房户7万元损失。

  法院:调解保障双方权益

  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后,为让双方更快拿到生效的法律文书,陈庆林律师引导双方向衢江人民法院申请人民调解,并通过司法确认,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衢江区人民法院与区司法局联合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启动人民调解程序。3月26日,购房户、开发商、人民调解员、律师等一起赶到衢江区人民法院,对开发商和购房户达成的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如有一方违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吴建林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的相关条款,人民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法院可对不履行协议的一方进行强制执行。该案例中,针对购房者的正当诉求和开发商的违约事实,合理界定损失范围和补偿金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这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群访纠纷。

  提醒:购房纠纷日益增多

  记者从衢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随着楼市调控的深入,房价出现一定的波动,买卖双方违约、中介服务不规范等原因造成的购房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近两年来,全区共处理了110多件购房合同纠纷案件。陈庆林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买房前除了要了解一些房地产相关知识,正确区分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很有必要的。

  “在我们实际生活中,开发商经常会以认购书、意向书等形式,与消费者签订相应的预约合同,但预约合同从法律角度讲,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区别的。”陈庆林解释说,预约合同是约定你“要不要买房”,而正式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是你买什么房,房子需要满足什么要求等实质性内容,购房户要拿到你所订购的房子,应该尽快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的权益才能明确,才能减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纠纷。

来源: 衢州新闻网-衢州晚报 作者: 记者 王飞 通讯员 钱俊皓 编辑: 陈苹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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