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医疗健康 > 健康热点
过期药处理不当有3大危害 害己又害人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3-27 16:11:02

 

  专家提醒:科学处理过期药品的方法

  将过期药品放到社区的药品回收箱内,再由国家对回收药品进行集中焚烧,是专家提倡的正确方法,北京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提出,今后的目标是每个社区都有一个药品回收箱。但如果您在附近找不到药品回收站,可以按下列方式自行处理:

  软膏类的可以直接烧掉;

  片剂、胶囊剂需泡在水里溶解后倒掉;

  安剖等针剂的可以掰开后直接倒进土里;

  但要注意的是,一些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青霉素,防护不当或者散发空气中,可能造成过敏意外,导致生命危险;有些粉针剂具有毒性成分,自行处理不当会造成皮肤溃烂及其他问题,要格外小心。

  如何识别药品的有效期?

  药品效期的表示方法

  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第二十三条中明确指出: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也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注意有效期的表述方法

  按照上述要求,依据药品的生产日期与有效期,以有效期至2011年6月/2011年6月30日为例,其表述方法可有:有效期至2011年06月、有效期至2011年06月30日、有效期至2011.06、有效期至2011/06/30。以上均说明如超过2011年6月30日,如为2011年7月1日及以后,即为过期了。需注意的是,如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来源: 39健康网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