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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精神分裂症患者应聘营业员 干了5分钟就偷东西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3-26 16:40:28

  昨天下午,鹿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患者盗窃案。当法庭宣判19岁的女被告人周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时,周某的姑姑从旁听席上激动地说:“我叫你好好认罪,你为什么不认罪,你这样就只有坐牢去了……”

  周某,永嘉人,高中文化。当听到自己的判决结果和姑姑的责骂,她的表情淡漠依旧。

  去年12月2日下午,周某前往市区温州大道金州大厦服装市场一服装店内应聘营业员,店老板姜女士让其次日去试工。

  第二天上午6点50分,周某满口酒气来到姜女士的店内工作,姜女士让她整理衣服架上的衣服,但5分钟后,她就说自己不干了。姜女士见状,便让她离开。

  起诉书显示:周某离开时,趁姜女士不备,窃取姜女士的一只黑色手提包,内有现金8300元及苹果4代手机(经鉴定价值2050元)和三星手机(经鉴定2593元)各一只。

  “那天早上,我喝了很多白酒,还吐了,对于当时发生的事全部记不清了。”法庭上,周某辩称,姜女士的包和自己的包都是黑色的,她只是拿错了。

  公诉人当庭宣读周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案发当时,周某不但承认自己的盗窃事实,还对自己的盗窃行为感到后悔。对于公诉人的当庭质证,周某无言以对。

  周某的律师努力为其辩护。他说,2011年11月开始,周某觉得有人想害自己,监视自己,有时觉得自己头脑中的想法即使不说出来别人也能知道。那之后,周某的家人带其前往医院医治,周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外,周某嗜酒,她的家人说,她每天都要用酒精麻痹自己,一次能喝半斤白酒。

  经鉴定,案发当时,周某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律师希望法庭能对周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规定,因案发时周某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可从轻处罚;但她因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差,应从重处罚。故法庭作出上述判决。

  案发后,周某因身体特殊被取保候审。庭审结束后,因其病情尚未被收监。

  1、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患者为何可从轻处罚

  周某虽然是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患者,但处于缓解状态,作案当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均存在,精神状态正常,应该要负刑事责任。但周某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规定,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一样,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若周某在法庭上认罪态度好,法院会作何判决

  如果周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法院就不会对她从重处罚。相反,法院可以在量刑时,作为一种酌定的从轻情节予以考虑,那么她的量刑就会低于一年有期徒刑。

  3、周某的身体情况特殊,该如何服刑

  根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规定,经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疾病,才不会收监或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周某处于精神分裂症缓解不全期,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有可能会被收监服刑。周某投牢时,监狱会对周某进行体检,如果发现不适合入狱的情况,会和上级机关或者审判机关联系。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编辑: 叶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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