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总是会由着自己的喜好做一些摸不着边的事情。如果你看到这样的孩子,千万别认为用成人的眼光去判别,因为法律规定他们有这个权利。小覃最近的一次买车经历就给天下所有生意人提了个醒。
徐女士从上周日一直担心到现在,这几天的时间让她很是难熬。焦点是一辆价格为3400多元的捷安特自行车。3月10日,她侄儿小覃自己偷偷买的。
原来这小覃的父母因各种关系很少管教孩子,小覃平时就住在婶婶家里。小覃是个听力残疾,平时要靠助听器生活。“万一他骑着车的时候助听器坏了,听不到汽车的喇叭声……不敢想,不敢想。”
并且她也觉得卖车的老板很不靠谱,为什么和一个小孩子做这么大的生意——侄儿今年才15岁出头。徐女士第二天就去了上塘路上的车行要求退车,在没有得到对方的确切消息后向消协投诉,她觉得商家卖一辆三千多元的自行车给小孩子就是不对的。
既然都已经买了,钱也付了,车也骑回家了,徐女士能如愿吗?她能退回车款吗?
负责协调的是杭州下城工商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认为,双方其实都有些责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乏有效的监管,而车行老板也没有问清购买人的具体年龄。相对而言商家的责任要大一些,所以他们建议车行老板退让一步退回全款。
车行老板也没有太多推诿,在了解到小覃的年龄和具体情况后说,捷安特裸车价为2998元,包括锁具等其他配件是400多元,因为是刷卡还产生了一定的手续费用。最后他同意在扣除100元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给徐女士。
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汪红飞律师从法理的角度阐述了自己的看法:
不满16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小覃不足16周岁,虽然知晓购买自行车后的后果,但这不能成为商家拒绝退款的理由。”汪律师说,相关条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种“相适应”一般是指生活必须品。“自行车明显不属于生活必需品,所以不属于‘与年龄、智力等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形成的买卖合同属于‘效率待定’合同。”也就是说效率待定的合同只有在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追认后方才有效。汪律师觉得,法理的角度而言,小覃和商家之间的购买行为是无效的。“这也是一个范本,也是在提醒商家以后遇到类似消费行为应当及时问明年龄,针对16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要求家长作陪。”
看来,15的孩子说话做事都不算数,这是法律给他们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