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一家印刷店老板刘某因“傍大牌”非法制造知名品牌“PHILIPS”产品吃了大亏,近日,他被开华法院依法判刑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专文化的刘某今年53岁,自2010年起在开化县城承包了一家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纸套车间从事印刷生意。
2012年5月初,刘某接到一个来自江苏省自称王某(另案处理)的客户的订单,要求印刷“PHILIPS”灯管套封条300公斤。面对“大客户”,在明知该商标系注册商标且没有拿到印刷委托书的情况下,刘某打算抱着一时侥幸的想法,于5月13日开始印制“PHILIPS”灯管套封条200公斤。悲催的是,这批假冒商品次日就被开化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
经清点,刘某共非法印制假冒“PHILIPS”灯管标签79600条,灯管套2000只。在非法印制的假冒“PHILIPS”灯管标签79600条上,每一条标签均系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与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识相符,即每一条系完整的一件注册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79600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能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法律不容你漠视和挑战,万万不能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从刘某的伪造行为、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看,其违法情节已经达到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追诉标准,且属情节严重,应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