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nginx/1.23.3
您当前的位置:浙江在线 > 衢州频道 > 新闻频道 > 国内新闻
“国五条”来了网传避税“绝招” 律师称“不靠谱”
浙江在线衢州频道 时间: 2013-03-08 10:19:49

  虽然新“国五条”细则尚未落地,但从各大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人满为患就可以看出这“差额20%个税”的威力。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面对新税收,许多人想到了躲避的方法,对此,记者采访了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吴合布律师,他表示这些方法实在不靠谱。

  避税方法一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吴合布律师:其一,以房抵债从我国《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其实质为债务的约定抵销,即“卖方”以其对“买方”的偿还借款本息的债务,与“买方”以其对“卖方”支付房款的债务进行抵销。据此,以房抵债可以分解为两个合同行为,即借款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因此,以房抵债的行为包括房屋买卖,属于财产转让,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以房抵债中,如果存在房屋原值不能正确计算的,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税。因此,采取以房抵债的方式转让房屋,并不能合法地避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但可以享受跟其他交易形式一样的税收优惠。

  其二,从诉讼实务角度分析:假设买方款项支付后,出卖方不履行抵押担保义务,不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这样一来对于买方来说风险极大,很可能自己已支付的房款都要不回来。

  避税方法二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

  吴合布律师:违反道德伦理,实不可取。

  避税方法三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后夫妻离婚,拥有该套房产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还需满5年才能避税),卖掉后双方复婚。

  吴合布律师:这种做法的依据为《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最近我接触到的因交易房产而办理离婚的案件确实很多,当中也有很多悲剧收场。有人借机假戏真做,带着一套自己名下的房子跟“小三”过起了悠闲的日子。因此,如果想以此种方式避税,最好确定没有感情上的问题,否则,将后悔终生。

来源: 温州网 作者: 编辑: 刘彩娟
分享到: 浙江微博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衢州频道"或电头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衢州频道",并保留"浙江在线·衢州频道"的电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律师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技术支持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 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 |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8024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3300008000006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国新网3312006001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浙网文[2012]0216-022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105110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浙)字21号 |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浙卫网审[2012]19号
工信部备案号:浙B2-20080242-1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57号
©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